标题:观所缘缘论直解 内容: 观所缘缘论直解 陈那菩萨 造 三藏法师 玄奘 译 蕅益道人 智旭 解 观之一字。 是能观之智。 即第六识与正解等诸善心所。 藉正教正理以为定量。 令于所观不倒不错也。 所缘缘三字。 是所观之境。 即心王心所之相分也。 盖凡心王心所。 皆藉四缘而生。 一亲因缘。 即是种子。 二等无间缘。 即前念现行。 三所缘缘。 即各识自所变之相分。 四增上缘。 即六根及余一切心心所等。 今于四缘之中。 独论观所缘缘。 又于一切所缘缘中。 独约前五识言者。 盖现量五尘境界。 凡外小乘愚惑不了。 妄计以为心外实法。 所以生取舍想。 起贪瞋痴。 今用正理比度较量。 既非极微。 又非和合。 则心外更无一法为所缘缘。 而所缘缘。 惟是自识所变相分明矣。 既惟自识所变相分。 又何容生取舍想。 起贪瞋痴哉。 此则破我法二执之神剑。 断烦恼妄想之利斧也。 论字如常可解。 论中先叙极微和合二执。 是似能立门。 次明彼俱非理以下。 是真能破门。 后明内色如外现等。 申于正义。 是真能立门。 此皆由陈那菩萨。 以根本智证真现量。 故能以后得智立真比量。 开晓后人。 名之为论。 吾人读此论者。 藉此正教为量。 二六时中。 恒于五尘如理观察。 了知无心外之极微。 亦无心外之和合相。 一切所见所闻所觉所触。 惟是自识所变相分。 即此为识所缘。 即此助生于识。 是名大乘唯心识观初门。 △论文分二。 初破外执。 二申正义。 初彼外执三。 初正破二计。 二破诸转计。 三结非外色。 初又三。 初总叙破。 二别夺破。 三结违理。 今初。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 以外色作所缘缘者。 或执极微。 许有实体能生识故。 或执和合。 以识生时带彼相故。 二俱非理。 所以者何。 言诸外道及小乘等。 不达心外无法。 故有妄自立论。 欲令眼等五识。 不以自所变相为所缘缘。 而以外五尘色法作所缘缘者。 或执心外极微为所缘缘。 妄许微尘为有实体。 能生识故。 或执心外极微和合之物为所缘缘。 以识生时带彼相故。 此总叙二种妄执也。 二俱非理句。 以理总夺。 所以者何句。 征起下文。 △二别夺破二。 初破极微。 二破和合。 初中二。 初立颂。 二释成。 今初。 极微于五识。 设缘非所缘。 彼相识无故。 犹如眼根等。 量云。 彼所执极微是有法。 其于五识。 设许为缘。 决定非所缘宗。 因云彼极微相。 于五识上无可得故。 同喻如眼根等。 盖五根能发五识。 是增上缘。 五识不带五根相起。 非所缘缘也。 姑无论识外本无极微可得。 今纵许微尘实有而能生识。 亦止可为增上缘耳。 岂可执为所缘缘哉。 △二释成又二。 初正明所缘缘义。 二释颂责其义缺。 今初。 所缘缘者。 谓能缘(之)识。 带彼相起(故名所缘)。 及有实体。 令能缘(之)识托彼而生(故复名缘)。 此明所缘缘。 须具所虑所托二义。 二义随缺。 则不可立为所缘缘也。 △二释颂责其义缺。 色等极微。 设有实体能生五识。 容有缘义。 然非所缘。 如眼根等。 于眼等识无彼相故。 如是极微。 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谓彼所执色等极微。 姑无论其元无实法。 设纵许有实体能生五识。 容有缘义。 然非所缘。 喻如眼等五根。 于眼识等不带彼相起故。 如是极微亦尔。 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云何可名所缘缘耶。 △二破和合二。 初立颂。 二释成。 今初。 和合于五识。 设所缘非缘。 彼体实无故。 犹如第二月。 量云。 彼所执和合是有法。 其于五识。 设许为所缘。 决定非缘宗。 因云。 彼和合物。 但有假相而体实无故。 同喻如第二月。 盖第二月。 捏目妄见。 其体实无。 但是意识非量境界。 不是现量性境。 不为生眼识缘也。 既无缘义。 则所缘义亦岂得成。 特姑纵之云耳。 △二释成。 色等和合。 于眼识等有彼相故。 设作所缘。 然无缘义。 如眼错乱。 见第二月。 彼无实体。 不能生故。 如是和合。 于眼等识无有缘义。 谓彼所执心外色等和合之相。 于眼识等。 似有带彼相起义故。 设使可作所缘。 然无能为生识之缘之义。 譬如因眼错乱。 见第二月。 彼第二月。 原无实体。 不能生于现量眼识。 但是意识非量境故。 如是所执和合之相。 亦如二月一般。 于眼等识。 无有缘义。 既无缘义。 又岂可为所缘缘耶。 △三结违理。 故外二事。 于所缘缘互阙一支。 俱不应理。 谓彼所执心外极微。 及和合相之二事。 于所缘缘之义。 各阙一支。 故俱不应理也。 初正破二计竟。 △二破诸转计二。 初破极微和集相。 二破极微和集位。 初中二。 初叙计。 二破斥。 今初。 有执色等各有多相。 于中一分是现量境。 故诸极微相资。 各有一和集相。 此相实有。 各能发生似已相识。 故与五识作所缘缘。 谓有妄执色等诸境。 各有多种和合差别假相。 于中一分本极微相。 是现量境。 故诸极微相资。 遂亦各有一和集相。 此和集相不离极微。 故是实有。 而此实有之和集相。 各能发生似于己相之识。 此则双具带彼相起见托彼生二义故与五识作所缘缘也。 △二破斥。 此亦非理。 所以者何。 和集如坚等。 设于眼等识。 是缘非所缘。 许极微相故。 量云。 彼所执极微上之和集相是有法。 于眼等识。 设缘非所缘宗。 因云。 以彼许和集相不离极微相故。 同喻如坚湿等。 譬如不离极微而有坚湿等性。 设许坚等实有。 或可于眼等识是增上缘。 而决非是所缘。 以眼等识。 不带坚湿等相起故。 今和集相亦尔。 设许实有。 仍不离极微相故。 如何得有所缘义耶。 如坚等相虽(纵许)是实有。 于眼等识。 容有(为)缘(助生之)义。 而非所缘(以)。 眼等识上。 无彼(坚等)相故(今)。 色等极微(上各各)诸和集相。 理亦应尔。 彼(于坚等相及和集相)俱执为(仍是)极微(上之)相故。 重释颂义。 如文可知。 △二破极微和集位二。 初叙计。 二破斥。 今初。 执眼等识。 能缘极微诸和集相。 复有别生。 因上已破极微上之和集相。 设有缘义而非所缘。 今又转成一执。 谓极微上诸和集相。 复有别别形相生起。 得为眼等识之所缘。 故云执眼等识。 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也。 然此诸和集相。 既仍不离极微。 极微不别。 则觉相亦应无别。 觉相既别。 则极微亦应有别。 今谓觉相无别。 既不可。 谓极微有别。 亦不可。 则所执不益谬乎。 故下即约此二义破之。 △二破斥又二。 初约觉应无别破。 二约极微差别破。 今初。 瓶瓯等觉相。 彼执应无别。 非形别故别。 形别非实故。 谓缘瓶瓯等之觉相。 若依彼执。 则应更无差别。 何以故。 瓶之与瓯。 同是极微上之和集相故。 则缘此和集相。 何容作瓶瓯差别觉哉。 非可谓瓶瓯等之形别而觉相亦别。 以形别唯在假法上有。 非实极微有差别故。 极微无别。 则觉亦应无别矣。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 能成极微多少同故。 缘彼觉相应无差别。 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 理亦不然。 项等别形。 惟在瓶等假法上有。 非极微故。 此重释颂义也。 谓若执识缘极微和集而生。 则凡瓶瓯等物。 其大小若平等者。 彼能成之极微多少决定同故。 即缘彼二物之觉相。 亦应更无差别。 且如有一个瓶。 重一斤许。 乃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 复有一瓯。 亦重斤许。 亦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 则能成此二物之极微多少既同。 将能缘此二物之觉相亦应无别矣。 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而令觉相别者。 理亦不然。 以项腹等种种别形。 惟在瓶瓯等假法上有。 非可谓极微有差别故。 既极微多少和集无别。 则觉相亦应无别。 觉相既有差别。 则不以极微和集为所缘明矣。 △二约极微差别破。 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 所以者何。 上已发明极微和集无别。 觉应无别。 恐彼转计极微亦有差别。 故令觉相差别。 乃征起而破斥之。 极微量等故。 形别惟在假。 析彼至极微。 彼觉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 舍微圆相。 故知别形在假非实。 又形别物析至极微。 彼觉定舍。 非青等物析至极微。 彼觉可舍。 由此形别惟世俗有。 非如青等亦在实物。 先举颂。 次释成也。 释云。 非可谓瓶瓯等之能成极微亦有形量差别。 而遂舍其微圆之相。 故知项腹等种种别形。 但在假法。 非在实法。 此中且权指极微为实法也。 又形别物。 假使析至极微。 则彼形别之觉决定即舍。 譬如一瓶一瓯。 同时打得粉碎。 则决不起瓶瓯之觉。 亦决不可分别谁是瓶之极微。 谁是瓯之极微矣。 若青黄等物。 纵使析至极微。 青仍觉青。 黄仍觉黄。 非可谓彼觉亦舍也。 由此形别惟世俗有。 非如青等亦在实物。 世俗有。 即四俗谛中之假名无实谛所摄。 不能为缘生眼等识。 但是第六意识所缘而已。 实物。 即四俗谛中之随事差别谛。 亦四真谛中之体用显现谛。 今青黄等色。 正是眼识自所变之相分。 名为性境。 故云亦在实物。 然亦在二字。 意显青等名言。 便非实物。 青等体相。 是识所变。 乃为实物耳。 二破诸转计竟。 △三结非外色。 是故五识所缘缘体。 非外色等。 其理极成。 既不可以极微为所缘缘。 又不可以和合为所缘缘。 既不可以极微之和集相为所缘缘。 又不可以极微之和集位为所缘缘。 则所执心外色等。 岂有可作所缘缘体者哉。 唯识论云。 许有极微。 尚致此失。 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此之谓也。 以上即是真能破竟。 是故结云其理极成。 △二申正义二。 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 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 三结惟内境。 初中二。 初正立。 二释疑。 今初。 彼所缘缘岂全不有。 非全不有。 若尔。 云何。 此设为问答以征起也。 问曰。 若如上破。 极微和合俱不可以作所缘缘。 则彼五识之所缘缘。 岂全不有耶。 答曰。 非全不有。 又设问曰。 若尔。 外色既非所缘缘体。 则汝所谓有所缘缘。 毕竟云何。 内色如外现。 为识所缘缘。 许彼相在识。 及能生识故。 此先举颂答也。 内色者。 谓识所变之相分色。 如外现者。 谓本不在心外。 由众生不了心体从来无外。 妄认四大为自身相。 妄认心在色身之内。 故于自识所现之色。 有似乎在外也。 即此似如外现之内色。 为眼等识之所缘缘。 许彼相在识。 有所缘义。 及能生识。 复有缘义故也。 外境虽无。 而有内色似外境现。 为所缘缘。 许眼等识带彼相故。 及从彼生。 具二义故。 此重释颂义也。 外境虽无。 谓从来心外无法也。 似外境现。 谓随情假说为外也。 带彼相。 即是具所缘义。 从彼生。 即是复具缘义。 二义无阙。 故是真能立矣。 △二释疑又二。 初疑问。 二答释。 今初。 此内境相既不离识。 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既是俱起。 便无先后。 云何能作生识之缘。 故疑问也。 △二答释。 决定相随故。 俱时亦作缘。 或前为后缘。 引彼功能故。 境相与识。 定相随故。 虽俱时起。 亦作识缘。 因明者说。 若此与彼有无相随。 虽俱时生。 而亦得有因果相故。 或前识相。 为后识缘。 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 不违理故。 亦先举颂。 次释成也。 内心境相。 与能缘之识决定相随。 故虽俱时而起。 亦得与识作缘。 如因明论师所说。 若此法与彼法。 有则俱有。 无则俱无。 有无相随者。 虽复俱时而生。 而此有故彼有。 则此即为因相。 彼即为果相故。 此释上二句颂义也。 又或前识之相分。 得为后识之生缘。 以五识现行相分。 熏于本识。 则能引彼本识中生似自果之功能令起。 亦不违正理故。 此释下二句颂义也。 生似自果功能。 指五净色根。 能生现行五识。 故名所生之五识为似目果。 名能生之五根以为功能。 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竟。 △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二。 初设问举颂。 二以论释成。 今初。 若五识生惟缘内色。 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此引契经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等义而设问也。 识上色功能。 名五根应理。 功能与境色。 无始互为因。 此先以颂略答也。 谓第八识上色之功能。 名为五根。 应于正理。 即此功能。 与彼相分境色。 无始以来常互为因。 互相熏生也。 △二以论释成二。 初释前二句。 次释后二句。 今初。 以能发识。 比知有根。 此但功能。 非外所造。 故本识上。 五色功能。 名眼等根。 亦不违理。 功能发识。 理无别故。 在识在余。 虽不可说。 而外诸法理非有故。 定应许此在识非余。 五净色根。 非是现量所得。 以其能发识故。 比量而知有根。 此但第八识相分上之功能。 非是心外别有八法所造。 故本识上五种净色功能。 名为眼等五根。 亦不违理。 惟此功能。 能发五识。 理无心外之别法故。 然五根既是比知。 不是现量。 故在识在余。 俱不可说。 而心外诸法理非有故。 定应许此功能。 决在识而非余也。 △次释后二句又二。 初正释。 二辩一异。 今初。 此根功能与前境色。 从无始际展转为因。 谓此功能至成熟位。 生现识上五内境色。 此内境色。 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言此第八识上五根功能。 与前所说五识相分境色。 从无始际。 展转为因。 何以知之。 谓此本识中所有功能。 至于成熟位时。 则能生现行五识上之五种内相分境色。 即此五识内相分境色。 复能熏于本识。 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故云无始互为因也。 △二辩一异。 根境二色。 与识一异。 或非一异。 随乐应说。 五根净色及本质境色。 是第八识之相分。 前五识所缘缘境色。 是前五识之相分。 相见不离自证体故。 故可说一。 所缘不是能缘。 亦可说异。 又相见差别故非一。 不离自证故非异。 又因果体用。 亦非一异。 故既达诸法本无实性。 便可随乐应说也。 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竟。 △三结唯内境。 如是诸识。 唯内境相为所缘缘。 理善成立。 诸识。 且指前五识言。 内境相。 即指各识自所变现之相分言。 既五识不缘外境。 则第六识至七八识。 皆无心外所缘缘境明矣。 故云理善成立。 即所谓真能立也。 观所缘缘论直解(终) 发布时间:2025-05-20 04:14:07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fojing/6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