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乘中观释论 内容: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安慧菩萨造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观先分位品第九前品中说。 如作者作业。 彼能取所取二法。 亦互不相离施设有性。 非胜义谛故。 有异宗说此颂言。 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彼所取若成有取者先住释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说。 彼说有因。 故下颂言。 若无彼先住何有眼耳等释曰。 此中意乐先有物体。 譬如织者。 故下颂言。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法住释曰若彼所取见等有法先住。 乃有所取。 如造器用。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有法先住者以何可了知释曰。 彼宗意者。 应知有其他法能取。 即有所取可得。 论者言。 彼眼等根别异。 所取先无其体。 此义不成。 此遣法差别。 若或施设所取不有。 即所施设物性无体。 如无经纬即[叠*毛]等不成。 此遣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离眼等根有法先住者释曰见闻及受者。 此等诸法若有先住。 故下颂言。 应离眼耳根有见等无疑释曰。 今此非有。 其眼根中无有见法可得和合。 非离眼根有见法故。 如是所说。 余义亦然。 离眼等根而有何法。 若取若舍若异眼根。 何有见闻。 若无所取。 或见或闻。 云何可知。 此是所见所闻。 此是能见能闻。 亦非眼等先有能见及受者可成。 此复云何差别。 见性不有体故。 何以故。 若离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见闻者。 此即无住。 若不离眼等有法先住。 此乃见即是闻。 亦非道理。 非见分位灭故。 若或如是能见眼根与所见相不相离者。 是故离眼等根亦无所取。 何有能取。 若见若闻。 若离所取。 复何能取。 或有颂言。 一切眼等根实无法先住释曰。 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 故下颂言。 眼等根所取异相复异种释曰。 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 复次颂言。 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彼眼等诸根当云何先有释曰。 若一一根决定有法而先住者。 此乃先复有先。 若尔为即为离邪。 今此如是。 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余耳等诸根。 彼等未有成故。 此复云何。 故下颂言。 若见即闻者闻者即受者一一有先住如是非道理释曰。 非离见分位中有彼闻者受者而得和合。 亦非先有眼等诸根见性可得。 眼等相违故。 复次颂言。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复异见时若能闻即成多我体释曰。 若眼等一一根。 先各有异。 即见闻各异。 受者亦异。 若或见等次第所成。 如是若有见即能闻者。 此乃因见有闻。 此复云何。 以各别相续成多我体。 若言别有取者。 此应观察。 彼宗引云。 如佛所言。 名色缘六处。 而彼色者四大所成。 即有能取所取。 是故实有取者分位。 由眼等根与六处和合次第。 乃有受法生起。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彼从诸大生彼大无先住释曰。 彼能取性毕竟说者。 云何离彼所取先有大种所成。 若尔即非所取。 以能取非所取成故。 若所取如是决定有彼所取性者。 如秤低昂。 即因果生灭离所取法。 彼同时性如是决定。 能取差别即有多性可得。 非无差别一性同生。 以离所取有所成故。 若或大种所取随生。 即无法先住。 若彼大种无先住者。 云何大种所成眼等诸根有其所取。 亦非能取所取中间决定有法可得。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若无先住者眼等亦应无释曰。 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 即无有法能取所取。 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 应知能取无性可得。 此即是为发生正见舍离邪见。 如佛所言。 若法有性皆如幻化。 此即正见。 若法无性如幻化者。 此即邪见。 此中颂言。 彼眼等先无今后亦复无以三时无故有性皆息灭释曰。 诸有分别于胜义谛中悉不成故。 若有分别皆是世俗施设所得。 胜义谛中即无分别。 遣有性故。 世俗谛中有所得法。 皆如幻化。 如前所言。 有法先住者。 即是邪见所说。 此无相违。 观薪火品第十复次所作。 如说薪火物体有性。 非如作者作业一向对待所成。 若薪火二法决定有性无性。 如作者作业此即不成。 此中应问。 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体有性者。 为一性邪。 为复多性有所得邪。 此义云何。 是故颂言。 若火即是薪作作者一性释曰。 有所安立。 此说毕竟。 此言薪者。 因薪能作于火烧时此有薪之业用。 薪火非一。 是故作者作业非一性故。 如陶师与瓶。 此遣法自相。 薪火若一性者。 即能烧所烧薪火二法不得和合。 此遣法差别。 故下颂言。 若薪异于火离薪应有火释曰。 此中意者。 若异法异性现事止息。 即无能烧所烧。 若火烧时薪即不有即无所起。 此应思择。 若无起时彼即无性。 亦非无薪有火可见。 若异于薪亦不见有因待之法。 是故无异。 如无经纬即[叠*毛]等不成。 复次颂言。 异即应常然火不因薪故薪即复无功此业用相违释曰。 虽有他法不相因待。 不因彼薪火自烧故。 复次颂言。 火若常然者然火功相违此如先所说离薪别有火释曰。 若无其薪火常然者。 此即无因。 若尔离薪常然乃可安立。 若火常然能发起者。 彼然火具等诸相施作而悉相违。 如是即无作业功用。 有薪亦无因待起处。 即所烧相业用无体。 若谓烧时离火有薪。 火不灭时异薪无体。 若无有异。 此岂无过。 云何烧时中有其薪。 若无所烧之薪异火有者。 当火烧时薪亦遍有。 火若遍有。 如是当知。 薪无异性。 此应思择。 若言烧时不有薪者。 是故薪火俱无异性。 若谓烧时有薪。 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异火即不到释曰。 与到相违故。 如别物体。 故下颂言。 不到即不烧释曰。 譬如别薪。 故下颂言。 不烧即不灭释曰。 若薪尽即火灭。 其或离薪即然火不成。 故下颂言。 不灭即常住释曰。 若自体常然者。 如积土块。 云何离火而有薪邪。 以异不到故。 若言薪在火中。 此亦不然。 复次颂言。 若异薪有火即薪能到火如此人至彼彼人至此人释曰。 如是决定与到相违。 若如是说喻即不成。 此乃有所得相违之言。 复次颂言。 若异薪有火欲令薪到火彼二互相离薪火何能到释曰。 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异性取其物体。 彼若有者。 即互相因待若其无体。 如石女儿。 若法因待而有。 如是乃有能取所取。 亦不可说一性异性。 物体有性此即成就。 复次颂言。 若因薪有火亦因火有薪释曰。 能烧所烧二不可得。 故下颂言。 二何法先成薪火相因有释曰。 此毕竟说。 彼二先后俱无体故。 此意即。 是无相因待。 若彼二法有异性先成。 即有薪火相因。 若其无者。 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若因薪有火火即成复成释曰。 此中何因有彼薪火。 相因道理。 故下颂言。 亦非不有薪而有火可得释曰。 火不因薪。 彼无体故。 火亦如是。 若先有所成。 复因薪而有。 此即云何。 二法互相因待先后可得。 若此所得同时发起。 亦非互相因待道理。 此复云何。 故下颂言。 若法有因待是法还成待释曰。 若彼二相因者。 即彼薪火二相还成待法。 此应思察故下颂言。 二法无所成已成云何待此义云何。 复次颂言。 若未成有待未成当何待释曰。 未成即无体。 因待亦无体。 故下颂言。 若因待有成自待非道理释曰。 若自体有成复。 何所成彼。 薪火相因是。 义不成。 复次颂言。 二因成无体无不因薪火释曰。 若不因薪。 火应常然。 故下颂言。 因薪火亦无释曰。 先后相因而不成故。 故下颂言。 因火亦无薪释曰。 亦非烧时有薪。 彼无体故。 复次毗世师言。 有不见相极微之火。 有业及业用。 二法差别。 是中先有一分和合。 如是乃有薪一分来发起火相。 故颂遣言。 火不余处来论者言。 今此何因业用和合。 以差别因性所生故。 若有分位业用生起。 即彼分位。 彼彼方处各各差别。 汝先说言一分和合。 此非道理。 以业无依故。 亦非起时。 若合若离差别因性业用分位有所生起。 亦非离所起时别有对待因性可得。 生时如是果体作用。 此中亦非先无差别。 亦非法差别因。 中间一分无体。 亦非中间一分而得和合。 于差别中若有一分和合。 即俱时分位所作相违。 亦无坏其业用。 所生道理或有害故。 若计灭有所得。 即彼物体还复堕于差别法中。 是故当知。 火不从彼余处而来。 亦无如是自差别所作一分有体和合。 云何于彼差别不差别中。 计着多性。 又一分中亦有所着。 又于无分位中着火有性。 如是薪火二法。 此应思择。 如前已说。 次下颂言。 薪中亦无火释曰。 离火亦无差别因性。 彼火因果无异性火故。 此应思择。 又复能取发起所得。 彼即不有。 是故无别异性薪从余处而来至火。 亦非无火。 故下颂言。 余法亦复然如去来品说释曰。 若或无薪。 云何得有能烧所烧。 若有所烧时。 非无能烧。 亦无能烧中有能烧发起。 若有能烧时。 非无所烧。 是故无能烧所烧亦非相离。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九安慧菩萨造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观薪火品第十之余复次颂言。 即薪而无火释曰。 遣一性故。 异薪亦无火释曰。 薪火二法遣异性故。 火中亦无薪薪中亦无火释曰。 总遣异性故。 此中薪火二法。 一性异性俱不可见。 如瓶非木。 又如水中莲花。 异性不成故。 是故胜义谛中。 薪火二法非相因有。 而彼二法毕竟空故。 复次颂言。 如说薪火法能所取亦然释曰。 一性异性互相因待次第不成。 复次颂言。 余诸法皆同释曰。 彼能取所取。 非作者作业一性可着。 亦非异性所取。 离亦不生。 若异性所取。 即互不到。 不到即不烧。 不烧即不灭。 不灭即是常。 若法常住。 彼即互相因待不成。 若成不成二法。 相因毕竟无体。 若人计火从余方来。 有其能取及所取者。 此义不成。 故下颂言。 及彼瓶衣等释曰。 彼瓶衣等因果二法。 同生不同。 生能相所相。 彼等所成。 如非泥团即是其瓶。 彼瓶果法有作用故。 亦非异瓶别有果法作用所成。 非彼二法互相因待。 若成不成相因无体。 此如是故。 余处随应所说亦然。 若胜义谛中无一异性。 是故不应取着。 如有颂言。 非受非不受异复云何有如能取所取诸所说亦然复次颂言。 若人执有我诸法有实性各各差别说彼不解佛法观生死品第十一复有人言。 胜义谛中亦有生死。 何以故。 如佛所言。 生死长远。 众生愚迷不知正法。 我欲令彼如理修行得尽生死。 乃作是言。 汝诸苾刍。 应如是学。 以此证知。 胜义谛中有其生死。 论者言。 如佛所说。 皆是方便世俗施设。 非胜义谛。 亦非不有生死而说。 长时有法可尽。 彼生死者众生所受。 若如理修行。 即能尽彼生死有性。 此中先说薪火二法能取所取彼等次第。 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大牟尼所说生死无先际释曰。 此义云何。 所言生死者。 即是无际。 无际即无始。 今此义者。 无最上无先际。 故言无际。 又非有彼先际。 故名无际。 故下颂言。 今此如是说无先亦无后释曰。 先后义无体无自性故。 如兔角等。 应如是见。 由如是故。 中亦不可得说。 非不有故。 如兔角等。 复次颂言。 若无有先后中复云何有释曰。 生死无自性。 彼云何有。 故下颂言。 是故此中无先后共次第释曰。 此中应问。 如所表示。 无先后共。 即次第不生。 而何有众生受生老死。 又云何修行。 尽生死有性。 此即不成。 故颂答言。 若使先有生后有老死者不老死有生释曰。 若不离老死而有生者。 应不离老而有死邪。 故下颂言。 后老死非理释曰。 若或异法有所成者。 譬如牛马。 异体应可同生。 云何生不有死。 又何不死有生。 若生老死先有体者。 即彼本来有其生死。 复次颂言。 若使后有生先有老死者彼所有老死无生即无因释曰。 无因即无所依。 无依即无生。 无生即无相续有性。 复次颂言。 无此生老死亦无有先后老死亦复然亦应与生共释曰。 此义云何。 若言生时有其死者。 以彼生灭二法无同时性。 又复无因二俱不生。 彼无性故。 若或同生。 又生老死无相待因性。 复次颂言。 若不生即无先后共次第云何戏论言有生老死合释曰。 胜义谛中戏论不生故。 复次颂言。 若诸法因果能相及所相所受及受者真实义如是释曰。 能知所知等一切法。 先后共次第皆不和合。 若先有果后有其因。 果即无因。 此即因有相违。 若先有因后无果者。 即因果不和合。 若因果二法同时有者。 如是决定彼因果性亦复无体。 若已生若未生。 二法相因俱无体故。 能相所相所说亦然。 复次颂言。 非但说生死先际不可得诸法亦复然先际不可得观苦品第十二复有人言。 胜义谛中有彼诸蕴苦所成性。 如佛所言。 略说五取蕴。 由苦所得故。 论者言。 此等所说皆世俗谛。 非胜义谛。 何以故。 此苦果故。 此苦果者多种分别。 复次颂言。 自作及他作共作无因作释曰。 有一类人。 欲令此苦各别系属。 故下颂言。 彼等于诸果所作非道理复次颂言。 苦若自作者即不从缘成释曰。 若自作者。 而彼诸法皆自体所成。 非同生性故。 若离自体即无对待因性。 亦非同生可有。 故下颂言。 以有此蕴故有未来五蕴释曰。 缘所成故。 此中若法缘所成性。 即无自作。 此遣法自相。 又复亦非他作道理。 复次颂言。 若有此五蕴与未来蕴异于此彼蕴中应有他作苦释曰。 今此五蕴与未来五蕴诸有所作。 非此二法互有他性。 何以故。 灭与未生二无性故。 此中亦非苦能作苦。 自作他作。 云何可成。 复次颂言。 若人自作苦离苦何有人云何自作中离人而有苦释曰。 若复离蕴无所施设。 彼复云何有苦可作。 复次颂言。 若苦他人成授与此人者他亦名自作离苦何有苦释曰。 此非离苦而复有苦。 苦无异故。 复次颂言。 若他人作苦离他何有苦亦非有作已他能授于此复次颂言。 自作若不成复何有他作若他人作苦即亦名自作释曰。 或有人言。 若人自作苦。 即非他所成。 应有他作邪。 对此异意。 故下颂言。 苦不名自作亦非他人作是故所作中离苦人无体释曰。 今此如是。 非有所作。 亦非有苦。 若以彼苦自作苦者。 即自所作。 道理相违。 是故此说以无有人何有他作。 彼无性故。 若复他无自体。 是中云何他能作苦。 若人自体不生。 即无所有。 他体不生。 即无他作。 是故无有他能作苦。 若或自他二法共作苦者。 亦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若有自他作即有共作苦今无自他共无因亦非理如有颂言。 他相若自作他相此无因此若有自因何有无因作释曰。 胜义谛中苦无体故。 复次颂言。 非但说于苦四种俱不有释曰。 此复云何。 色等亦然。 故下颂言。 外诸法皆同四种俱不有释曰。 色非自体作故。 彼能作所作。 若有若无。 皆非所作。 若有能作。 即所作无体。 无即非能作。 云何无中计有我作。 此即着于能作。 亦非他法。 成已复成色法作用。 是中亦非他性可成。 今此所说。 若从缘生。 彼即无有异法可得。 亦非自他缘法不生。 又一切法非无因故。 由是胜义谛中。 色等诸法体不可得。 观行品第十三前品所说破色等蕴。 此即亦有对治相违。 何以故。 如佛所言。 诸苾刍。 汝等应当如实了知。 色是无常。 乃至识法亦是无常。 以此文证。 有色等蕴。 论者言。 此世俗谛增上所说。 非胜义谛。 故有颂言。 若彼虚妄法是世俗有为无妄涅槃法即是胜义谛释曰。 此虚妄者。 是邪智境界。 愚人不实。 于虚诳法无分位中。 计色有性。 复次颂言。 彼虚妄法者诸行妄取故释曰。 此即无所得相违。 故下颂言。 即彼虚妄法是中何所取释曰。 无所有故。 譬如兔角。 虚妄之法而不和合。 是故虚妄法者。 虽有所说皆是虚妄。 故佛世尊广为开示。 普尽一切若根若随烦恼所知二障等法。 皆悉是空。 使令除断即彼空性离二边故。 此中所说诸虚妄法。 决定皆是世俗谛有。 若虚妄法。 于胜义谛中。 如乾闼婆城。 又或虚妄法者。 虽复所说是中亦非妄法可有。 故佛世尊诸有所说。 悉无相违。 若言诸法不有。 即是证成自性空义。 遣妄执故。 复次颂言。 诸法无自性见有异性故释曰。 若见有法变异之性。 彼即无我。 无我即无常。 无常即不有。 如是所说。 是为虚妄。 此法如是。 故下颂言。 无性法亦无一切法空故释曰。 虽说诸法皆空。 即彼诸法犹如空花。 亦非有彼无自性法。 又或无所成故。 复次颂言。 若法无自性法云何有异释曰。 若法有异。 自性亦异。 若彼诸法无自性者。 即不和合。 是故若见诸法各各自性有别异者。 云何不说此为虚妄。 故下颂言。 若法有自性亦复何有异释曰。 若其无者。 即无法可有异性和合。 计有性者。 即堕过失。 此复云何。 复次颂言。 若诸法即异无异法可有现住法若异后变异不成释曰。 若后异者。 譬如老作老相。 此即自比量相违。 或有人言。 若不离自体有法可异者。 乳应即成酪。 若尔即有因一向过失。 复次颂言。 若法即有异乳应即成酪释曰。 亦非离彼滋味气势报体等法。 乳即成酪。 以缘性故。 又复亦非异乳有酪。 此即于第二时有一向过失。 故下颂言。 若或异于乳云何得成酪释曰。 亦非异乳有酪可得。 此即不堕一向过失。 是故无有异法可见。 有即虚妄。 何以故。 自性空故。 胜义谛中。 亦无少分不空之法对待空法而有所成。 复次颂言。 若有不空法即应有空法无少不空法何得有其空释曰。 因不成故。 此中非有空法可说。 今此如是证成。 世尊所说空义。 如其所说。 此复云何。 故下颂言。 遣有故说空令出离诸见若或见有空诸佛所不化释曰。 此即遣诸空执。 诸佛世尊所说无疑。 何况有异。 若欲有其空者。 此乃于法自性有所取着。 此中亦非有性可取。 应当舍离。 若或于空有所取者。 此即边执。 彼有执者无异方便。 应知此等佛所不化。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九 发布时间:2025-05-20 04:22:04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fojing/32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