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摄大乘论释卷第二 内容: 摄大乘论释卷第二世亲菩萨释陈天竺三藏真谛译释依止胜相众名品之二众名章余论曰。 复次摩诃僧祇部阿含中。 由根本识别名。 此识显现譬如树依根。 释曰。 此识为一切识因故。 是诸识根本。 譬如树根。 芽节枝叶等所依止说名树根。 若离此根芽等不成。 此识为余识根本亦尔。 论曰。 弥沙塞部亦以别名说此识。 谓穷生死阴。 何以故。 或色及心有时见相续断。 此心中彼种子无有断绝。 释曰。 云何说此识为穷生死阴。 生死阴不出色心。 色有时有。 诸定中相续断绝。 如无色界。 心亦有时有。 诸定中相续断绝。 如无想天等。 于阿梨耶识中。 色心种子无有断绝。 何以故。 由此熏习种子。 于穷生死阴恒在不尽故。 后时色心因此还生。 于无余涅槃前。 此阴不尽故名穷生死阴。 论曰。 是应知依止阿陀那阿梨耶。 质多根本识穷生死阴等。 释曰。 此三是大乘中所立名质多是通大小乘所立名。 根本识是摩诃僧祇部所立名。 穷生死阴是弥沙塞部所立名。 等者正量部立名。 果报识上座部立名有分识。 论曰。 由此名小乘中。 是阿梨耶识已成王路。 释曰。 由此众名广显本识。 是故易见犹如王路。 言王路者有三义。 一直无歧。 二广平熟。 三光明无障。 本识亦尔。 直无歧譬定无疑。 广平熟譬大小乘俱弘此义。 光明无障譬引无量道理以证此识故譬王路。 论曰。 复有余师。 执心意识此三但名异义同。 是义不然。 释曰。 此义约小乘还反质小乘。 小乘云。 阿梨耶识阿陀那识。 由自僻执于同义异名中立为异义。 此说不然。 何以故。 论曰。 意及识已见义异。 当知心义亦应有异。 释曰。 小乘中立意及识。 名义俱异能了别名识。 若了别已谢能为后识生方便。 名为意故。 识以了别为义。 意以生方便为义。 如小乘中二名有二义。 本识有体无名。 故知心名应目本识。 此义不可违。 论曰。 复有余师。 执是如来说世间喜乐阿梨耶。 释曰。 小乘诸师约阿梨耶名。 起执不同。 阿梨耶者欲显何义。 爱着境界名阿梨耶。 论曰。 如前所说。 此中有五取阴说名阿梨耶。 释曰。 此爱着境其义不同。 或执是五取阴取是贪爱别名。 贪爱所缘自五阴名为取阴。 此取阴是众生爱着处故。 说名阿梨耶。 论曰。 复有余师。 执乐受与欲相应说名阿梨耶。 释曰。 此五阴非爱着处。 若无乐受于乐受若无颠倒。 云何于五阴生爱着。 是故于乐受中。 由欲颠倒心未灭故。 此乐受是爱着处。 五阴与乐受相应故。 说五取阴为爱着处。 是故乐受正为爱着处。 论曰。 复有余师。 执身见说名阿梨耶。 释曰。 若人说乐受是爱着处。 是义不然。 此受由能安乐自我。 爱自我故爱此乐受。 譬如人爱寿故爱寿资粮。 如此爱我故爱我资粮。 论曰。 如此等诸师。 释曰。 为摄余执有说寿命是爱着处。 有说道是爱着处。 有说六尘是爱着处。 有说见及尘是爱着处。 论曰。 迷阿梨耶。 由阿含及修得是故作如此执。 释曰。 如此小乘中诸师。 不了别阿梨耶识。 云何不了别。 不了别有二种。 一由教。 二由行。 教谓小乘阿含是。 阿含不如理决判此识义故。 依阿含迷于此识。 行谓麁浅道。 无道理能证此识义故。 由行亦迷此识。 论曰。 由随小乘教及行。 是师所立义不中道理。 释曰。 诸师依小乘教。 及离阿梨耶识立别名。 若约小乘道推度。 此义亦不中。 小乘理为自悉檀所违故。 论曰。 若有人不迷阿梨耶识。 约小乘名成立此识。 其义最胜。 释曰。 不迷人是菩萨。 由阿含及行诸佛观人根性依根性立阿含。 于下品者有秘密说。 于上品者无秘密说。 是故具明诸识。 由此阿含菩萨不迷此识。 由行者若人修行能破欲界惑。 则见自身为色惑所缚。 乃至无色界亦尔。 若修行出无色界。 见身被缚在阿梨耶识中。 为灭此缚故修十地。 诸菩萨由甚深行故。 不迷此识。 若人能了别此识。 以小乘名目此识。 名义相称故。 成立名义则为最胜。 论曰。 云何最胜。 释曰。 显示小乘义过失于大乘义中则无过失。 是故大乘安立最胜。 小乘过失者。 论曰。 若执取阴名阿梨耶。 于恶趣随一道中。 一向苦受处于彼受生。 释曰。 恶趣即四恶趣。 于四恶趣中随入一道。 此道定是纯恶业果报。 无余受相杂故。 名一向苦受处。 于彼中有时生乐受。 此乐受于恶趣非果报果。 但名相似果。 唯以苦受为果报果。 是罪人处恶趣受苦报故。 言于彼受生。 论曰。 此取阴最可恶逆。 释曰。 生时住时不可忍故言可恶。 于此苦中恒起灭离贪欲意。 谓我何时当死。 何时当舍离此阴。 故名为逆。 论曰。 是取阴中一向非可爱。 众生喜乐不应道理。 释曰。 此恶道阴一向是苦恼资粮。 于中云何生爱故喜乐乖理。 若说取阴名阿梨耶。 此义不成。 论曰。 何以故。 彼中众生恒愿取阴断绝不生。 释曰。 彼中众生因此苦苦。 愿乐灭现在阴。 愿乐令后阴不更生。 论曰。 若是乐受与欲相应。 从第四定乃至上界。 皆无此受。 释曰。 此受不遍三界。 但生死一分中有此受。 论曰。 若人已得此受。 由求得上界则生厌恶。 释曰。 若人已生乐处已。 得有乐定见。 此乐麁动是放逸处难成易坏。 起厌怖心求得上界寂静。 则厌恶此乐。 于乐处生离欲心。 于不苦不乐中生喜乐心。 论曰。 是故众生于中喜乐不称道理。 释曰。 若乐不遍三界。 若受乐人求离此乐。 立此乐为爱着处。 则不称道理。 论曰。 若是身见。 正法内人信乐无我。 非其所爱。 于中不生喜乐。 释曰。 若说身见是爱着处。 是亦不然。 何以故。 佛法内人。 或约闻慧。 或约思修慧。 信无我及乐无我。 发愿修道为灭我见。 是故我见非其所爱。 由求得无生智。 令我见及我爱。 未来不更生。 是故于中不生喜乐。 此身见为一分众生所爱着。 一分众生不爱着故。 不可说身见为爱着处。 论曰。 此阿梨耶识。 众生心执为自内我。 释曰。 六道众生起执着心。 谓此法是我自内我。 此内我自在清净。 能证为相。 由外具故或乐或苦。 是人若起如此我见。 论曰。 若生一向苦受道中。 其愿苦阴永灭不起。 释曰。 此人若有恶业因缘故。 堕一向苦受恶道。 其计我清净。 无变异。 由外具但证变异及染污起无有爱。 愿我与外具永绝相离。 何以故。 论曰。 阿梨耶识我爱所缚故。 不曾愿乐灭除自我。 释曰。 由不了别此识。 缘此识起我执。 由我执起我爱。 由此我爱不求灭我。 欲安乐此我故。 求灭离外具。 论曰。 从第四定以上受生众生。 虽复不乐有欲乐受。 于阿梨耶识中。 是自我爱随逐不离。 释曰。 前已明众生于恶道中。 止求离苦无欲舍我心。 此中明众生在舍受处。 无乐受可爱乐。 厌恶乐受如恶道人厌恶苦受。 无因缘于阿梨耶识中。 欲舍我爱故。 阿梨耶识是爱着处。 论曰。 复次正法内人。 虽复愿乐无我违逆身见。 于阿梨耶识中亦有自我爱。 释曰。 前复次约佛法外人。 此复次约佛法内人。 自有三品。 一在正思。 二在正修。 三在有学。 此三品人二人伏我见。 一人灭我见。 何以故。 前二人比知无我。 后一人证知无我故。 言违逆身见。 于阿梨耶识中。 长时数习我爱。 虽复违逆身见。 于本识中我爱犹恒随逐。 是故身见非爱着处。 不应名阿梨耶。 论曰。 以阿梨耶名安立此识。 则为最胜。 是名成立阿梨耶别名。 释曰。 由此爱着处名。 比度诸师执名义不相称。 若取此名比度第一。 名义相称。 故引彼所立名。 成立本识则为最胜。 此品中总摄诸名引道理显本识故。 称众名品。 相品第二相章第一释曰。 此品有七章。 一相。 二熏习。 三不一异。 四更互为因果。 五因果别不别。 六缘生。 七四缘。 论曰。 复次成立此识相。 云何可见。 释曰。 已依众名成立阿梨耶识。 由此众名。 阿梨耶识体相不可了别。 若不了别体相。 此识则难可解。 今欲令通达此识故次应示其体相。 论曰。 此相略说有三种。 一立自相。 二立因相。 三立果相。 立自相者。 依一切不净品法习气。 为彼得生。 摄持种子作器。 是名自相。 释曰。 决定藏论中。 明本识有八相。 异彼广说。 故言略说三种。 自相义云何。 依一切不净品法。 熏习此识最胜。 为彼得生功能。 此功能相复云何。 谓摄持种子。 云何摄持。 熏习成一故言摄持。 论曰。 立因相者。 此一切种子识。 为生不净品法。 恒起为因。 是名因相。 释曰。 八识中随一识不净品法所熏习。 已得功能胜异为生彼法。 后转成因是名因相。 论曰。 立果相者。 此识因种种不净品法无始习气。 方乃得生是名果相。 释曰。 依止三种不净品法熏习。 后时此识得生。 为摄藏无始熏习故。 是名果相。 熏习章第二论曰。 何法名习气。 此习气名欲显何义。 释曰。 此二问有何异。 前问名所目义。 后问义所得名。 论曰。 此法与彼相应。 共生共灭后变为彼生因。 此即所显之义譬如于麻以花熏习。 麻与花同时生灭。 彼数数生为麻香生因。 释曰。 此谓能受熏习法。 彼谓能熏习法。 共谓一时一处。 同生同灭若法有生灭。 则有能熏所熏。 若异此则不然。 能熏者相续短。 所熏者相续长。 是故能熏已谢所熏恒在。 后变为彼生因。 变即当彼如彼生功能此亦复尔。 此即所显之义义即名所目。 名即义所成。 论曰。 若人有欲等行。 有欲等习气。 释曰。 数起烦恼是名行。 此行有习气。 习气何相。 论曰。 是心与欲等同生同灭。 彼数数生。 为心变异生因。 释曰。 同生灭义如前。 彼者欲等行。 数数生者。 或约一生或约一时。 先未有熏习。 今变异为彼生因能变异心是名熏习。 于不净品中是一类谓烦恼浊。 论曰。 若多闻人有多闻习气。 释曰。 多闻人或在思位。 或在修位。 有多闻习气。 此有何相。 论曰。 数思所闻共心生灭。 释曰。 如前所闻名句味。 引多道理。 恒思量。 是思量中正思与意识共生共灭。 论曰。 彼数数生为心明了生因。 释曰。 是正思所闻。 于意识中数数生灭。 意识于闻中既明了。 熏习阿梨耶识。 此意识若灭。 后更欲起。 次第转胜。 由此熏习成。 是故聪明事不失。 论曰。 由此熏习得坚住故。 释曰。 于思慧得坚。 于修慧得住。 论曰。 故说此人为能持法。 释曰。 由此熏习能不忘失。 若人别缘余事。 亦得说名能持法人。 论曰。 于阿梨耶识。 应知如此道理。 释曰。 若善恶熏习。 生起道理应如此知。 不一异章第三论曰。 此染污种子。 与阿梨耶识同异云何。 释曰。 是不净品法种子。 在阿梨耶识中。 为有别体故异。 为无别体故不异。 若尔有何失。 若异者诸种子应有分分差别。 阿梨耶识亦应如是成无量分。 若种子自异本识。 不异刹那刹那灭义则不成。 若此识与种子异。 于识中善恶二业熏习。 随业或善或恶。 生起种子。 汝许种子是无记。 云何得异。 此识与种子若不异彼多此一。 云何不异。 此难显二种过失。 为离彼难二过失故。 须明不一不异义。 论曰。 不由别物体故异如此和合虽难分别。 而非不异。 释曰。 此阿梨耶识与种子。 如此共生。 虽有能依所依不由别体故异。 如眼根及眼识。 眼根以色为体。 眼识以无色为体。 此识与种子无此异体故。 不可说异。 既不可说异。 何不说一。 如此和合虽难分别。 而能依是假无体。 所依是实有体。 假实和合异相难可分别。 以无二体故。 譬如苦集二谛。 苦谛实有果报五阴为体。 集谛是假名。 依苦谛得显。 无有别体。 假说为因。 五阴虽难分别而非不异。 识与种子亦尔。 何以故。 论曰。 阿梨耶识如此而生。 释曰。 若不异如先熏习未生时。 此识但是果报。 不能为他作因。 若熏习生时。 此识亦应如此而生。 与本无异。 既无此义故非不异。 无此义者。 论曰。 熏习生时有功能胜异。 说名一切种子。 释曰。 此识先未有功能熏习生。 后方有功能故异于前。 前识但是果报。 不得名一切种子。 后识能为他生因。 说名一切种子。 前识但生自相续。 后识能生自他相续故胜于前。 譬如麦种子。 于生自芽有功能故。 说麦是芽种子。 麦若陈久或为火所损。 则失功能。 麦相不异。 以功能坏故不名种子。 此识亦尔。 若有生一切法功能。 由与功能相应。 说名一切种子。 此功能若谢无余。 但说名果报识。 非一切种子。 是故非不异。 更互为因果章第四论曰。 云何阿梨耶识与染污。 一时更互为因。 释曰。 阿梨耶识或为一切法因。 或为一切法果。 一切法于阿梨耶识亦尔。 如此义云何可知。 为显此义故应说譬。 论曰。 譬如灯光与灯炷生及烧然。 一时更互为因。 释曰。 由炷体作依止。 能生光焰故。 炷是光焰生因。 光焰即此生刹那中能烧然炷。 光焰即为炷烧然因。 此阿梨耶识与彼一切法。 为共有生因。 应知此义。 何以故。 此因现在住。 未坏果生亦可见。 论曰。 又如芦束一时相依持故得住立。 释曰。 如二芦束。 一一刹那中互相依互相持。 论曰。 应知本识与能熏习。 更互为因其义亦尔。 如识为染污法因。 染污法为识因。 释曰。 此阿梨耶识为种子生因。 若无此识三业生灭无可依处。 如体谢灭功能亦尔。 故由此识诸法体生功能亦立。 是故本识为彼生因。 彼法亦尔。 若彼法无此识起。 在现在无有道理。 转后异前。 此变异是彼法果。 论曰。 何以故。 释曰。 何故不别说余法相对。 互为因果而唯明识与染污法互为因果。 或是外道或是二乘。 作如此问。 论曰。 离此二法。 异因不可得故。 释曰。 于世间中离分别依他二法。 更无余法。 阿梨耶识是依他性。 余一切法是分别性。 此二法摄一切法。 皆尽三界唯有识故。 是故离此二法。 异因不可得。 若二法为共有因是功力。 果随因品类。 其品类亦应尔。 因果别不别章第五论曰。 云何熏习不异不多种。 而能为有异多种诸法作生因。 释曰。 此难欲难俱有因。 则不成难。 以执果与因不一时故。 若难果报因此可成难。 果报因必是有记。 果报果必与因不同时。 论曰。 譬如多缕结衣。 衣无多色。 若入染器。 后于衣上种种相貌方得显现。 释曰。 引此譬欲明果报因果。 皆得成立。 如人欲于衣上作诸相貌。 先以缕结衣。 此衣当结时相貌无异。 入染器后若解先结则有多种相现。 论曰。 如此阿梨耶识。 种种诸法所熏。 释曰。 阿梨耶识为善恶不动三业所熏。 如衣被结。 论曰。 熏时一性无有多种。 释曰。 熏时自有三种。 一方便时。 二正作时。 三作后时。 复有三种。 一自作时。 二教他作时。 三随喜作时。 种子与阿梨耶识。 同无记性离此识无各各异体。 论曰。 若生果染器现前。 则有不可数种类相貌。 于阿梨耶识显现。 释曰。 若众缘已具。 如衣正入染器。 如此种子与本识于现生后三时。 随一时现前。 则有不可数种果报相貌。 于此识显现。 是故熏时虽复不异。 果报熟时则有无量差别。 譬如染衣。 若汝意谓果报定以有记为因。 云何以无记为因者。 此义无异。 何以故。 彼人于果说因。 大乘于果说果。 缘生章第六论曰。 此缘生于大乘。 最微细甚深。 释曰。 欲显大乘与小乘异。 大乘具有三种缘生。 小乘但有二种。 大乘第一缘生。 于小乘则无。 何故大乘有小乘无。 此第一缘生最微细甚深故。 于余乘不说。 凡夫智不能通达故微细。 阿罗汉独觉智不能穷其底故甚深。 此缘生有几种。 若广说有三种。 若略说有二种。 何者为二。 论曰。 若略说有二种缘生。 一分别自性缘生。 二分别爱非爱。 释曰。 由此二名。 此二种缘生差别已显。 论曰。 依止阿黎耶识诸法生起。 是名分别自性缘生。 释曰。 由诸法种子。 依阿黎耶识诸法欲生时。 外缘若具。 依阿梨耶识则更得生。 诸法生以阿黎耶识为通因。 是名分别自性。 何以故。 种种诸法体性生起。 分别差别。 同以阿黎耶识为因故。 若分别诸法缘生自性。 此唯阿黎耶识。 论曰。 由分别种种法因缘自性故。 释曰。 遍三界诸法品类。 若分别生起因。 唯是一识。 若分别诸法性。 即是此识。 若分别诸法差别。 皆从此识生。 是故诸法由此识悉同一性。 二分别爱非爱者。 论曰。 复有十二分缘生。 是名分别爱非爱。 释曰。 约三世。 立十二分。 为显因显果及显因果故。 离根本八分为十二分。 根本八分不出三法。 谓烦恼业果报。 烦恼者。 譬如从种子生芽等。 从烦恼生烦恼。 从烦恼生业果。 从烦恼生果报。 又如龙在池水恒不竭。 烦恼若在生续无穷。 又如树根未拔时至则生。 未除烦恼根六道报恒起。 业者。 譬如米有糠则能生芽。 业若有流则能感报。 又如乌沙絺。 谓芭蕉竹等果熟则死。 业若已熟不更生果。 又如树花是生果近因。 业亦如此近能生果。 果报者。 譬如成熟饮食。 饮食若已成熟但应受用。 不更成熟。 果报若熟不更结后果报。 若重结果报则不得解脱故。 十二缘生不出此三。 此十二分。 能分别有二种生身无穷差别。 由彼缘生故。 何以故。 此无明有三品业缘生。 谓福非福不动行。 由此行有三品。 是故识等或生随福行。 或生随非福行。 或生随不动行。 此三品中福及不动是可爱。 非福是不可爱。 故言分别爱非爱。 论曰。 于善恶道分别爱非爱。 生种种异因故。 释曰。 善道是爱。 恶道是非爱。 此善恶道中有无量种差别分别。 此差别不出十二缘生。 即以十二缘生。 为差别因故。 说十二缘生分别爱非爱。 论曰。 若人于阿黎耶识。 迷第一缘生。 释曰。 迷有三惑。 一无知。 二疑知。 三颠倒知。 若起此三惑。 则生二种见。 或执不平等因。 或执无因。 执不平等因者。 论曰。 或执自性是生死因。 释曰。 僧佉引五义。 证立自性是实有。 一由别必有总。 知有自性。 于世间中若是别物决定有总。 譬如以一斤金用作鐶钏等。 鐶钏等别有数量。 则知金总亦有数量。 由见变异别有数量。 则知自性总亦有数量。 二由末似本。 知有自性。 譬如一斤白檀分为多片。 片片之中香皆似本。 变异别中悉有三德。 谓忧喜闇。 则知自性总中亦有三德。 三由事有能。 知有自性譬如锻师于锻中有能故能作器。 由自性于变异中有体故能作万物。 此能若无依能则不成。 四由因果差别。 知有自性。 譬如土聚为因。 以瓶为果。 如此以自性为因。 变异为果。 五由三有无分别故。 知有自性。 若世间坏时十一根坏变为五大。 五大坏变成五唯量。 五唯量坏变成我慢。 我慢坏变成智。 智坏变成自性故。 三有于自性无复分别。 若世间起时从自性起智。 从智起我慢。 乃至从五大起十一根。 若无自性坏时。 应尽无更起义。 若更起无本无次第生义。 论曰。 或执宿作。 释曰。 路柯耶眂柯说。 世间一切因唯有宿作。 现在功力不能感果故。 现在非因。 如世间二人同事一主。 俱有功力。 一被礼遇。 一则不尔。 故知唯由宿作。 不开现在功力。 论曰。 或执自在变化。 释曰。 如前所立皆不成因。 唯有一因名为自在。 使我等生善恶轮转生死。 后令起厌离求得解脱。 自在因论生于智慧。 解诸系缚会自在体。 论曰。 或执八自在我。 释曰。 如鞞世师那耶修摩执我者。 何相何德。 智性为相。 八自在为德。 如火以热为相。 我亦如此。 若独存及杂住。 智性无改故。 以智性为相。 八自在者。 一于细最细。 二于大最大。 三遍至。 四随意。 五无系属。 六变化。 七常无变异。 八清净无忧。 论曰。 或执无因。 释曰。 由不了别世间果因一分。 以例余果谓皆无因。 论曰。 若迷第二缘生。 执我作者受者。 释曰。 亦由三惑故不了别第二缘生。 若增减因果及事。 是名不了别第二缘生。 增因者。 除无明等因。 立不平等因为因。 减因者。 谓行等无因。 增果者。 谓行等本自有体。 后缘无明生。 减果者。 谓无行等为无明果。 增事者。 谓无明等生行等。 离唯众缘和合。 有无明等别事。 能作行等别事。 减事者。 执无明等无有功能生行等事。 无明等无动无作故。 若离此三处增减。 是名分别第二缘生。 若不能如此分别。 即迷缘生起增益执。 谓我执作者受者执。 先约本识起我执。 后约因果起作者受者执。 若我作因名为作者。 若我受报名为受者。 论曰。 譬如众多生盲人不曾见象。 释曰。 众多譬一阐提及外道。 生盲人譬迷阿黎耶识体性因果。 三种无明。 不曾见。 譬不能了别。 象譬阿黎耶识。 生盲人于一期报中不曾见色。 一阐提及外道从无始生死来。 未曾了别阿黎耶识三相。 论曰。 有人示之令彼触证。 释曰。 有人譬邪师。 示之譬为说邪法。 令彼触证。 譬令彼生不正思惟及偏见。 论曰。 有诸盲人。 或触其鼻。 或触其牙。 或触其耳。 或触其脚。 或触其尾。 或触其嵴等。 有人问之。 象为何相。 盲人答云。 象如黎柄。 或说如杵。 或说如箕。 或说如臼。 或说如箒。 或说如山石。 若人不了二种缘生无明生盲。 或说自性为因。 或说宿作。 或说自在变化。 或说八自在我。 或说无因。 或说作者受者。 释曰。 六触譬六偏执。 一自性。 二宿作。 三自在。 四我。 五无因。 六作者受者。 等者等六十二见等。 论曰。 由不了阿黎耶识体相及因果相。 如彼生盲不识象体相。 作种种异说。 释曰。 品初立自体为显自相。 立因为显因相。 立果为显果相。 此二种人。 由无明不能了别本识三相故。 不能通达分别自性缘生。 起自性等五执。 不能通达爱非爱缘生。 起第六作者受者执。 论曰。 若略说阿黎耶识体相。 是果报识。 是一切种子。 释曰。 阿黎耶识因相者。 一切法熏习于本识中有故名为因。 果相者。 此识余法所熏故成诸法果。 体相者。 谓果报识。 一切种子是其体相。 论曰。 由此识摄一切三界身。 一切六道四生皆尽。 释曰。 三界身谓于六道四生中。 等类不等类差别。 此识若成熟能成六道体。 何以故。 三业所熏。 是诸道种子故。 由此义故。 三界一切生一切道。 皆入此识摄。 论曰。 为显此义故说偈言。 外内不明了于二但假名及真实一切种子有六种念念灭俱有随逐至治际决定观因缘如引显自果坚无记可熏与能熏相应若异不可熏说是熏体相六识无相应三差别相违二念不俱有余生例应尔此外内种子能生及引因枯丧犹相续然后方灭尽释曰。 已说阿黎耶识为一切法种子。 今更欲显种子义故说斯偈。 外内不明了于二者。 种子有二种。 一外二内。 外谓穀麦等。 于善恶二性不明了是有记故。 内谓阿黎耶识于善恶二性则明了。 或以染污清净为二。 但假名及真实者。 外种子但是假名。 何以故。 一切法唯有识故。 内种子则是真实。 何以故。 一切法以识为本故。 一切种子有六种者。 如此内外种子不过六种。 何者为六。 念念灭者。 此二种子刹那刹那灭。 先生后灭无有间故。 此法得成种子。 何以故。 常住法不成种子。 一切时无差别故。 是故一名念念灭。 俱有者。 俱有则成种子。 非过去未来及非相离。 是时种子有即此时果生。 是故二名俱有。 随逐至治际者。 治谓金刚心道。 阿黎耶识于此时功能方尽故名际。 外种子至果熟及根坏时功能则尽。 是故三名随逐至治际。 决定者。 由此决定不从一切。 一切得生因果。 并决定若是此果种子。 此果得生。 是故四名决定。 观因缘者。 由此种子观别因缘。 方复生果。 是故非一切时。 非一切生。 是时若有因。 是时因得生。 是故不恒生。 若不观因而成因者。 则一因为一切果因。 以观因缘成故。 不漫为因。 是故五名观因缘。 能引显自果者。 是自种子能引生自果。 若阿黎耶识能引生阿黎耶识果。 如穀等种子能引生穀等果。 是故六名能引显自果。 如此六种是因果生义。 如此方便令熏习相貌易见。 今当更说。 坚无记可熏与能熏相应者。 熏义有四种。 一若相续坚住难坏。 则能受熏。 若踈动则不然。 譬如风不能受熏。 何以故。 此风若相续在一由旬内。 熏习亦不能随逐。 以散动踈故。 若瞻波花所熏油。 百由旬内熏习则能随逐。 以坚住故。 二若无记气则能受熏。 是故蒜不受熏。 以其臭故。 沉麝等亦不受熏。 以其香故。 若物不为香臭所记则能受熏。 犹如衣等。 三可熏者。 则能受熏。 是故金银石等皆不可熏。 以不能受熏故。 若物如衣油等。 以能受熏。 故名为可熏。 四若能所相应则能受熏。 若生无间。 是名相应故得受熏。 若不相应。 则不能受熏。 若异不可熏说是熏体相者。 若异此四义。 则不可熏。 是故离阿黎耶识余法不能受熏。 以阿黎耶识具前六义。 一念念生灭。 二与生起识俱有。 三随逐乃至治际穷于生死。 四决定为善恶等因。 五观福非福不动行为因。 于爱憎二道成熟为道体。 六能引显同类果。 一切生起识。 虽具六义得为种子。 但与熏习四义相反。 由阿黎耶识具种子六义。 及熏习四义故。 能受熏习转为种子。 余识则不尔。 何以故。 六识无相应者。 六识无前后相应义。 以易动坏故。 复次非但易动坏故无相应。 复有余义。 三差别相违者。 随一一识。 别依止生。 别境界生。 别觉观思惟生。 别想生故名相违。 六识更互不相通故差别。 差别故相违。 经部师说。 前念熏后念。 何以故。 二识一刹那不并起故。 不得同时。 此义不然。 何以故。 一念二不俱者。 能熏所熏若在一时。 同生同灭熏习义得成。 若不同时熏义不成。 何以故。 能熏若在。 所熏未生。 所熏若生。 能熏已谢。 前后刹那一时并起。 无有是处。 是故六识不并起故无熏习。 若汝言有识生类。 其相如此故能受熏。 是义不然。 余生例应尔者。 若汝执不相应义亦得相熏。 非汝所执义。 当例汝所执。 如眼等诸根与识不同故名为余。 此诸根色清净同类亦应更互相熏。 虽同色类不相应故。 若汝不许相熏。 六识亦尔。 虽同识类不相应故。 云何得说相熏。 前已说二种种子。 谓外及内。 若以因义显之。 成二种因。 一生因二引因。 为显此义故说此外内种子能生及引因。 外内种子若作生因及引因。 其相云何。 能生芽等乃至果熟。 是外生因。 能生果报乃至命终。 是内生因。 引因者。 枯丧犹相续然后方灭尽者。 外种子若穀已陈。 内种子若身已死。 由引因故犹相续住。 若此二种但有生因。 生因已谢。 果即应灭。 不得相续住。 若汝说由刹那转转相生。 前刹那为后刹那作因故。 犹相续住。 若尔最后不应都尽。 既无此二义故。 知别有引因。 此二种因譬如人射弯弓放箭。 放箭为生因。 弯弓为引因。 放箭得离弦远有所至。 若但以放箭为因。 不以弯弓为因。 则箭不得远。 若言前刹那箭生后刹那箭故箭得远则箭无落义。 外内种子亦尔。 由生因尽故枯丧。 由引因尽故灭尽。 论曰。 譬如外种子内种子不尔此义以二偈显之。 于外无熏习种子内不然闻等无熏习果生非道理已作及未作失得并相违由内外得成是故内有熏释曰。 若内种子与外种子不异。 眼等根同是清净四大。 何故不互相熏。 为是外故。 外种子有三义。 异内种子。 是故内熏习依止外则不尔。 为显此义故说二偈。 于外无熏习种子内不然者。 外种子如穀麦等。 由功能故成。 不由熏习故成。 内种子则不尔。 必由熏习故成。 此义非证比境界。 云何可知。 闻等无熏习果生非道理者。 若于内无熏习。 昔未学闻慧思慧不生。 从学闻慧后思慧亦应不生。 何以故。 同无熏习故。 既无此义。 故知内由熏习成种子。 无熏习则不成。 若于内无熏习。 复有何失。 已作及未作失得并相违者。 若内无熏习有二过失。 一未作应得。 二已作应失。 若相续中无熏习为因。 此苦乐等果非因所作。 即是不作而得。 若已作功用于心无熏习。 则无因能得果。 即是已作而失。 此义于世间中相违。 与道理亦相违。 是故本识为三业熏习故得成因。 复次云何穀麦等无熏习得成种子。 由内外得成是故内有熏者。 外若成种子不由自能。 必由内熏习感外故成种子。 何以故。 一切外法离内则不成。 是故于外不成熏习。 一由内有熏习得成种子。 二若内无种子未作应得已作应失。 无如此义。 三外种子由内得成故内异外。 必有熏习。 前已说分别自性缘生。 爱非爱缘生。 今当更说受用缘生。 其相云何。 论曰。 所余识异阿黎耶识。 谓生起识一切生处及道。 应知是名受用识。 释曰。 此六识云何说名生起识。 自有二义本识中种子。 由此识生起故。 此六识是烦恼业缘起故。 一能熏习本识令成种子。 种子自有二能。 一能生。 二能引。 由此二能六识名生起。 由果有二能故。 因得二名。 二者本识中因熟时。 六识随因生起。 为受用爱憎等报故。 此识名生起识。 亦名受用识。 由宿因所生起。 令受用果报故。 得生起受用二名。 此生起识一切受身。 四生六道处。 能受果报故。 应知此名受用识。 此受用识相貌云何。 论曰。 如中边论偈说。 一说名缘识二说名受识了受名分别起行等心法释曰。 一说名缘识者。 阿黎耶识是生起识因缘故。 说名缘识。 二说名受识者。 其余诸识前说名生起识。 今说名受识。 能缘尘起。 于一一尘中能受用苦乐等故名受识。 即是受阴。 了受名分别者。 此三受若有别心能了别。 谓此受苦。 此受乐。 此受不苦不乐。 此识名分别识。 即是想识。 起行等心法者。 作意等名起行。 谓此好彼恶等。 思故名作意。 此作意能令心舍此受彼故名起行。 起行即是行阴。 六识名心。 从此初心生后三心故。 名心法。 论曰。 此二识更互为因。 如大乘阿毗达磨偈说。 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此二互为因亦恒互为果释曰。 此言欲显本识及受用识互为因果。 以阿含为证。 与阿含不相违则定可信。 又若不作此言。 未知此证从何而出。 为是圣言。 为非圣言。 故作此说。 诸法于识藏。 识于法亦尔者。 若本识作识法因。 诸法为果。 必依藏本识中。 若诸法作本识因。 本识为果。 必依藏诸法中。 此二互为因亦恒互为果者。 若本识为彼因彼为本识果。 若彼为本识因。 本识为彼果。 如此因果理。 有佛无佛法尔常住。 四缘章第七释曰。 如此三种缘生。 一穷生死缘生。 二爱非爱道缘生。 三受用缘生。 此三缘生有四种缘。 论曰。 若于第一缘生中。 诸法与识更互为因缘。 释曰。 因缘已显不须重问。 何以故。 诸法熏习在阿黎耶识中故。 得互为因果。 论曰。 于第二缘生中。 诸法是何缘。 是增上缘。 释曰。 由无明等增上故。 行等得生。 增上有二种。 一者不相离。 二者但有。 不相离者。 如眼根为眼识作增上缘。 但有者。 如白等能显黑等。 若无明等于行等。 具有二种增上缘。 若无苦。 下无明诸行不生。 若行已生无修道无明。 诸行不熟。 何以故。 须陀洹人不造感生报业故。 阿那含人不受下界生报故。 论曰。 复次几缘能生六识。 有三缘。 谓增上缘缘缘次第缘。 释曰。 从根生故是增上缘。 缘尘故是缘缘。 前识灭后识生故。 是次第缘。 前识能与后识生时。 中间无隔故名次第。 论曰。 如此三缘生。 一穷生死缘生。 二爱憎道缘生。 三受用缘生。 具足四缘。 释曰。 以四缘约三种缘生。 有具不具。 若就显了义皆不具四。 若就隐密义皆具四缘。 摄大乘论释卷第二 发布时间:2025-05-20 04:21:06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fojing/2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