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阿毗达磨俱舍释论 第二十二卷 内容: 阿毗达磨俱舍释论 第二十二卷 阿毗达磨俱舍释论第二十二卷婆薮盘豆造陈天竺三藏真谛译破说我品第九大师世间眼已闭又证教人稍灭散不见实义无制人由不如思动乱法自觉已入最妙静荷负教人随入灭世间无主能坏德无钩制惑随意行若知佛法寿将尽已至喉是惑力盛时求脱勿放逸离此法于余法为无得解脱耶。 无。 云何如此。 非如我见诳于心故。 何以故。 彼人不于五阴相续中假立我言故。 何为由彼分别有别实物名我一切。 或以我执为生本故。 于余法无解脱义。 云何得知。 如此但于五阴相续中。 假起我言。 非于余义。 由我非证比二量所知故。 余法若实有若无障碍。 必定由证量得知。 譬如六尘及心。 或由比量得知。 譬如五根。 此中如此比知。 若有因缘。 余因缘不有故。 不见事生。 若有则见事生。 色尘等缘若具有。 能障碍法若悉不有。 盲聋等人及非盲聋等人。 于色等尘眼等识不生生故。 可得比量别因不有有义。 别因即是眼等根。 如此证量及比量。 于我不有故。 是故说决定无我。 是跋私弗多罗部所说。 必定有我。 与五阴不一不异。 此言宜应简择。 为彼执由实物故有。 由假名故有。 实有相云何。 假有相云何。 若如色等别有。 名实有物。 若如乳等但聚集有。 名假名有。 若由实物有与阴别性故。 应说与阴有异。 譬如别别阴。 必定须说此我因。 若无因即是无为。 则同外论师说。 亦无别用。 若汝执由假名有故有。 此说最胜。 我等亦说如此。 我等立我有。 不由实有说有。 亦不由假名有说有。 此何为。 约内所取现世诸阴执说为我。 今此别言。 于义复不开显。 非我等所解。 此约言显何义。 若义如此。 谓缘诸阴。 于诸阴中假名说我。 此义应成。 譬如缘色。 等物假名说乳。 复次若义如此。 谓因诸阴故。 我言成诸阴。 是说我言因故。 此执亦同前失。 我等说我不如此。 若不尔云何。 如约薪执说火。 约阴执说人亦尔。 云何约薪执说火。 若离薪火不可执说。 不可立火与薪有异与薪无异。 若火异薪。 薪应不热。 若火不异薪。 所烧应即是能烧。 如此离诸阴。 不可执说人。 亦不可说人异诸阴。 由有常过失故。 亦不可说人与诸阴不异。 由有断过失故。 善友愿汝为我说。 何物为薪。 何物为火。 后我当得知约薪执说火义。 此中何所应说。 所烧是薪。 能烧是火。 若有应说必如此说。 此中汝须更决说。 何物是所烧。 何物是能烧。 于世间中可然物说名薪。 亦名所烧。 若然能烧光最热说名火。 何以故。 此物能然彼能烧彼。 由能变异彼相续后不如本故。 此二各有八物所成。 缘薪火得生。 譬如缘乳酪生。 缘摩偷酢生。 是故言约薪热说火。 若尔则知火与薪异。 由不同时故。 若人如火必定缘阴生异于阴则成无常。 复次若于然薪中。 是热触说名火。 所余三大与此共生。 许此名薪。 此二互有差别。 明了易知。 由相有异故。 约薪有火义。 汝今应说。 云何约薪热说火。 何以故。 此薪非是火因。 亦非热说火因。 何以故。 但火是热说火因。 若汝说约言。 是依止义。 或共有义若尔诸阴于人应成依止。 应成共生。 彼互差别亦明了易知。 复次若阴灭人应即灭。 譬如薪灭火即灭。 是汝所说。 若火异薪。 薪应不热。 此中何物名热。 若汝说热性名热。 薪应不热。 别火性故。 复次若汝说。 若有热性名热。 此物虽与热性火异。 此复成热。 与热性相应故。 是故于别异无过失。 复次若汝言。 正然物说名薪。 亦说名火。 是故约义。 汝今应说若是阴即是人。 此不异义。 即至不可遮。 是故此譬不成。 如前云约薪执说火。 约阴执说人亦尔复次若不可说人与阴异所知。 有五种。 谓过去未来现在无为不可言。 此应不可说。 何以故。 此所知于过去等。 不可说为第五及非第五故是时汝等执说人为观诸阴执说人。 为观人执说人。 若观诸阴执说人名。 但约阴中执说人名。 由人不可得故。 若观人执说人。 云何言约阴执说人。 何以故。 此执说但人是所缘境故。 若汝言诸阴若有人则可知是故言约阴执说有人。 若尔眼根思惟光明等。 若有是时此色方可知。 亦应约眼根等执说色。 是有此义。 汝应说。 人于六识中。 是何识所知。 彼说由六识所知。 此义云何。 若缘眼所知色分别观人。 应说此人是眼所知。 不可说即色非即色。 乃至若缘意所知法分别观人。 应说此人是意所知。 不可说即法非即法。 若尔此人应成与乳等同。 若缘眼所知色分别观乳。 或观水等。 应说乳水是眼所知。 不可说即色非即色。 如此应说。 鼻舌身所知亦尔。 乃至不可说即触非即触。 勿乳水等非四物所成。 此非所许义。 是故如色等具物假说名乳及水等。 如此亦应具诸阴假说名人。 此义应成。 是汝所说。 缘眼所知色分别观人。 此言有何义。 为色是观察人智因。 为正证知色即证知人。 若色是人智因。 亦不可说人异于彼。 若尔色与光明眼根觉观等。 亦应不可说异。 彼是色智因故。 若正证知色。 即证知人。 为即由色证智证知人。 为由别智。 若即由色证智证知人。 人与色不应成异性。 或于色但假说人。 若不尔。 若由一智所证知。 此人非色此色非人。 此二云何可分别若不能如此分别。 云何强立此言。 谓色是有。 人亦是有。 何以故。 由随证知可说彼有如色乃至于法亦应说如此。 若由别智分别此二。 别时所得故。 人应成异色。 譬如黄色异青等。 又如前后刹那。 乃至于法亦应说如此。 若汝言。 如色及人一异不可说能证知。 此二智一异亦不可说。 是故此智亦不可说是有为。 则破自悉檀。 若说人是有。 但不可说即色非即色云何佛世尊说。 色无我乃至识亦无我。 是汝所说。 眼识能证见人。 此识为缘色生。 为缘人生。 为缘二生。 若尔何有。 若缘色生。 则不能缘人生。 譬如声等。 何以故。 若缘此尘此识得生。 唯此尘是此识缘缘。 若缘人及二。 此执与经不相应故。 则为佛经所违何以故。 经中已决判此义。 唯依缘二法诸识得生。 复有别经。 亦违此执。 经云比丘眼是因色是缘。 能生眼识。 何以故。 一切所有眼识。 唯因眼缘色生。 若如汝所执。 此人应成无常。 何以故。 是因是缘能生眼识。 彼皆无常。 由此经言故。 若汝执。 人非眼识境人则非眼识所知。 复次若汝立义。 人是六识所知。 此人由耳识所知故。 应成异色。 譬如声由眼识所知故。 应成异声。 譬如色。 于余尘应知亦如此复次此经文句。 违汝所执。 经云婆罗门。 是五根各别行处。 各别境界。 是因自行处境界。 彼各各受用。 非别根能受用别根行处境界。 谓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 心能受用五根行处境界。 是故心是彼所依止。 人非境界。 若非境界。 不应是六识所知。 若尔意根应成别不通经云有六种根。 各别行处各别境界。 乐欲自自行处境界。 此言于六众生我譬中说。 是义不然。 于此经中不定说六根为根。 是五根乐欲见等事不有故。 彼识亦尔。 彼增上处所引意识。 立此为根。 故说名根。 是独类心增上缘所引意识。 此识非能乐欲受用余根行处境界。 是故无失。 复次佛世尊说。 比丘我今为汝等说一切所应知一切所应识法门。 眼根是所应知。 是所应识。 色眼识眼触。 由眼触因缘。 于内生受。 谓苦乐不苦不乐等。 乃至由意触因缘。 于内生受。 谓苦乐不苦不乐等。 是名一切所应知一切所应识法门。 由此经。 若有所应知及所应识决。 唯此量不出于此。 于中不说人。 是故人决定非所应知。 智及识境界同故。 执我诸人说云。 我等由眼见人。 于非我所。 见有我故。 彼则堕我见处深坑。 于经中佛世尊自了义说云。 但于五阴说假名人。 于人经中说。 依眼缘色生眼识。 由三和合生触。 共生受想作意等。 是四种无色阴。 及眼根并色。 唯如此量说名人。 于此中立诸名。 谓萨埵那罗摩[少/(兔-、)]阇摩那婆弗伽罗时婆布洒善斗。 于中立言。 我由眼见色。 于中有世传云。 此命者如此名。 如此姓。 如此种类。 如此食。 如此受苦乐。 如此长寿。 如此久住。 如此寿际。 比丘如此事。 唯名为量。 唯言为量。 唯传为量如此等一切法无常有为。 故意所造。 由因缘生。 如此了义经。 于此执中。 佛世尊说为依为量。 此经不可更别思量。 复次有别经说。 婆罗门若说一切有。 唯是十二入。 若人非人所摄。 此人必定不有。 此义则成。 若入入摄。 非不可言。 于彼部中有如此经。 经言比丘。 若所有眼。 若所有色。 广说如经。 由唯此量。 比丘诸佛如来。 说一切有穷显一切说。 又频琵娑罗经中说。 比丘婴儿无闻凡夫随逐假名我言。 此中无我无我所。 唯苦欲生得生。 广说如经。 有阿罗汉比丘尼。 名世罗。 对魔王说此偈言 发布时间:2026-02-13 09:54:11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zang/7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