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上品持律之最 内容: 亦名:教相所诠四字斯尽子题:犯不犯轻重、善解一字名为律师、一字、律师戒本疏·四波罗夷法:“教相所诠,四字斯尽。 何者是耶? 谓犯、不犯、轻与重也。 若解四字,通决无疑,是则上品持律之最。 故涅槃云,善解一字,名为律师。 有人解云,即律字也。 律训为法,法谓轨模,必约四字,以定仪体,岂不然耶? 何名为犯? 境缘具也。 何名不犯? 起对治也。 何名为轻? 因果微也。 何名为重? 反上句也。 ”  行宗记释云:“明所诠,总示中,初科,前示诠相。 见翻能诠,总六十卷;所诠虽多,指归四字。 准有五字,不犯二字,合一事故。 若下,结显。 次科,初引经文。 但云一字,与上不同,故须通会。 有下,次引他释。 一字是总,四字为别;总相通含,非别不显;须从别论,故云必约等。 牒解中,境缘,即通别两缘;对治,谓通别二持。 轻重二字,若望根条,即初篇为重,残下为轻;若约戒仪,则初二为重,提等为轻;若五篇迭论,则夷重吉轻,中间三篇,并通重轻。 ”(戒疏记卷五·六二·二) 发布时间:2025-05-21 11:09:51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651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