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亡物负债债息异处差别 内容: 亦名:亡人物负债债息异处差别、亡僧物负债债息异处差别、亡五众物负债债息异处差别子题:保任处、质物处、执券书行事钞·二衣总别篇:“债息异处有五句:一、衣钵寄在余处,身在余处死;随物处僧得。 二、负债处,死处;负债处僧得。 三、死处,出息处,保任处;保任处僧得。 四、死处,质物处,取钱处;质物处僧得。 五、死处,取钱处,执券书处;执券处僧得。 ”  资持记释云:“明异处差别。 彼(十诵)律五句,并因跋难陀为缘。 初句,因寄物处、死处比丘共争,佛言,寄物界内现前僧应分。 次句,彼云,跋难陀衣钵物处处出息与人即负债处,在异处死,二处共争,佛判如文。 上二句二处争;下三句即于第二句上各加一处。 第三,加保任处,谓比丘为彼保掌出息也。 四,加质物处,谓以财物在异处质与人也。 五,加执券书者,即为财主掌计簿籍也。 ”(事钞记卷三二·一○·一八) 发布时间:2025-05-21 11:06:19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650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