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共未受具人宿过限戒犯相 内容: 亦名:与未受具者宿过限戒犯相、过宿犯相、宿限子题:戒本广解宿限不同、广解至四夜戒本至三宿者堕、戒本十诵宿限第三夜初夜犯、广解善见宿限第三夜明相犯行事钞·随戒释相篇:“律云,共宿至三夜,明相未出应起避去准此不去吉罗;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彼去。 善见,至第三明相未出,不避者亦不犯谓不犯提;第四宿初夜随胁着结堕。 ”资持记释云:“戒本广解,宿限不同,不可和会。 此引广解,故至四夜。 疏云,约戒本犯至三宿者堕。 克相为言,入第三夜,卧即是犯。 故十诵戒本过二夜提。 致使解者有缓急。 准疏定夺,应从戒本。 下引诸文,见母二论及僧祇,则同广解;十诵伽论,颇符戒本。 ”(事钞记卷二二·二○·九)行宗记释云:“释文为三,初约戒定犯。 谓入第三初夜即犯。 故下,会同十诵。 致下,斥异解。 有缓急者,急则同上所释;缓谓执后广解,谓过三夜,第四夜犯。 此由不晓二处文相不同,故成纷诤。 今据戒本,仍会十诵入三夜犯。 钞依广解,同彼善见,并至四夜。 钞疏不同,下为会释。 释注,三夜,明相不去堕者,若准戒文,初夜即犯,然此犹在第三夜分,故云顺戒本也。 钞文依古,第四夜犯;三夜不去,但结吉罪。 下引母论,可决上文。 今准明之,谓戒本十诵至第三夜初夜犯者,即本制也。 广解善见明相犯者,谓前无去处,开尽夜分。 此有三判:一、疏顺戒本,不去犯堕;二、钞准他部,不去但吉;三、母论加坐,都无有犯。 至第四宿,一切无开,故云自他定离。 律论俱明者,律如注引,论即母论。 诸下,指广。 钞引五分,同宿不犯者,常坐不卧,或互坐卧。 四夜通须不卧。 又引僧祇,犯竟未忏,复共宿者,无二夜开。 ”(戒疏记卷一三·三九·一二) 发布时间:2025-05-21 10:59:32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648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