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出家先与五戒方受十戒 内容: 亦名:剃发即与五戒后受十戒、沙弥戒归方云出家子题:十戒方名出家、受十戒者方名出家、形同出家体犹是俗、剃发已可名优婆塞、形同之人尚名白衣资持记释云:“以五为十缘,十为具缘,故必先五后十。 智论云,因五戒生十戒,因十戒生具戒。 善戒经云,先五,次十,三具,四菩萨。 譬如重楼四级,不由初级至二级者,无有是处;乃至不由三级至四级者,无有是处等。 如此明诰,岂得怀疑? ”(事钞记卷四一·二七·一二)羯磨疏·诸戒受法篇:“五分,先与五戒者,佛法大海,渐渐深故。 如多论云,先以五戒调伏身心,信乐渐增,方受十戒也。 四分文中,彼剃发与出家人同者,且据形同耳。 计在家法,不应道务。 然律上下,非以剃发为出家,以法分俗,方绝彼此。 故沙弥戒归,方云出家也。 ”济缘记释云:“初举律文,此出大小持犍度。 恐人执此,便谓同出家人,不当受在家五戒;形虽剃染,体未纳法;故义断云据形同耳。 计下,次以义决,初二句叙疑,以彼五戒非出家法故。 然下,决破。 律上下者,谓前后文;除此大小持文,余无文故。 以法分俗,谓须十戒,方名出家。 彼此即俗与道。 故下引证。 十戒三归云,我今随佛出家,某甲为和尚;又如形同单白,但云剃发,法同白中,始云求出家;验知受十戒者,方名出家。 已前剃发,体是俗人,不妨得受在家五戒,方符五分多论渐深之义。 问:‘今剃发已,不名出家耶? ’答:‘形同出家,体犹是俗。 受法约体,不论形故。 ’问:‘既剃发已,可名优婆塞耶? ’答:‘体是婆塞,于义何伤? 如足数中,形同之人,尚名白衣;今名婆塞,不足怪也。 ’‘若尔,何故涅槃经云,虽未受十戒,亦堕僧数? ’答:‘形同僧耳,何事犹疑? ’问:‘四分律中何以求出家者,直受十戒耶? ’答:‘彼土士女多有在俗受五戒者,故略之耳。 文既不显,故引五分多论,必须次受。 ’问:‘今若不受五戒,为有何过? ’答:‘准如多论,失次第故。 尼钞注云,僧得小罪。 ’余如下渐顿受舍中。 世有欲废坛下五戒;故此辨之,余广如别。 ”(业疏记卷一一·三○·一三) 发布时间:2025-05-21 10:58:49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64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