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盗戒五钱 内容: 亦名:五钱三解、重物子题:古大钱、小钱、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大铜钱、判罪宜通摄护须急、下至草叶不盗、草叶不盗戒本疏·四波罗夷法:“(一、引论三种)如多论,问:‘盗何等钱,而成重罪? ’‘解有三种:初云,本依王舍国法,随彼用何等钱,准彼为限;二云,随国所用,有佛法处,即以为限;后云,佛依王法,盗五得死,依而结戒,今随有佛法处,依国断盗几物应死,即以为限。 如上三释,论师以后义为正。 ’(二、示今取舍)(一、引文取意)然五钱义,互释不同。 判罪观缘缓急者,如母论、善见所说。 若约护行,草叶不取者是也。 (二、斥时从缓)今诸持律,多依十诵。 故彼文云,古大钱者,大铜钱也。 据今小钱,即八十文。 (三、破前后解)如多论中,盗相通滥。 初释本钱,何由可晓? 后解随国,现断入死,言亦泛滥,难可依承。 如此唐律,强盗满尺,则是极刑。 窃盗五十匹,罪至役流,纵多盗者,不加至死。 论令准此,则刑无死名。 比丘多窃,少有强者。 纵有强夺,计尺死刑,盗五十匹,又非死例。 准俗制道,盗相叵论。 如僧祇云,王无定法,断盗不定。 (四、取中间解)若依四分,但云五钱。 钱则八种,并同一制。 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 ”  行宗记释云:“初解依王舍者,以佛在彼国,制此戒故。 彼是大铜钱,一当十六,则盗小钱,须满八十。 次解随国用者,无论物体,但满五数。 后解不约多少,但随国死刑为准。 论取后义,今依次解耳。 ”(戒疏记卷六·六九·一一)行事钞·随戒释相篇:“重物。 (一,通示钱物)谓五钱。 若直五钱,即余杂物。 (二,别示钱体)(一、引诸论解)萨婆多,问曰:‘盗五钱成重,是何等之钱? ’答:‘有三解。 初云,依彼王舍国法,用何等钱,准彼钱为限;二云,随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即以为限;三又云,佛依王舍国,盗五钱,得死罪,依而结戒,今随有佛法处,依国盗几物断死,即以为限。 虽有三释,论师以后义应是。 ’(二、约义定夺)(一、示意)然五钱之义,律论互释不同。 判罪宜通,摄护须急;故律云,下至草叶不盗。 (二、出滥用)今诸师盛行,多依十诵。 彼云,盗五钱者,古大铜钱得重,若盗小钱八十文。 (三、明正判)随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 僧祇,王无定法,断盗不定;当取瓶沙古法,四钱三角结重。 四分,但云五钱。 准此,废上律论,以后为胜。 纵四钱三角,善见解之,亦同五钱。 ”  资持记释云:“四[分]下,准本宗以决。 废律论者,律即十诵,论即多论初后二解。 以后胜者,即第二解,望初为后。 疏云,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 纵下,会同。 善见云,二十摩沙迦古大铜钱,成一迦利沙槃分量名。 四分取一,故限五钱。 僧祇,以十九摩沙迦,成一吉利沙,四分取一,则四钱三角也。 恐谓僧祇,不同四分,故以善见会之。 然善见、僧祇,并约古大铜钱,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释五钱之义。 至于断盗,还随国用。 即彼论云,出家人者,乃至草叶不得取;故知急护,颇合今宗矣。 ”(事钞记卷一八·一五·一) 发布时间:2025-05-21 10:44:53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64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