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盗戒盗僧物结罪 内容: 亦名:盗僧物结罪子题:僧物有四种、常住常住僧物、十方常住僧物、现前现前僧物、十方现前僧物行事钞·随戒释相篇:“盗僧物者,有护主者,同上[佛物、法物]结重。 若主掌自盗,准善见论,盗僧物犯重。 然僧[物]有四种:一者常住常住[僧物]。 谓众僧厨库、寺舍、众具,华果、树林、田园、仆畜等。 以体通十方,不可分用,总望众僧,如论断重。 僧祇云,僧物者,纵一切比丘集,亦不得分;此一向准入重摄。 二者十方常住[僧物]。 如僧家供僧常食。 体通十方,唯局本处。 若有守护,望主结重;同共盗损,应得轻罪。 僧祇云,若将僧家长食还房,得偷兰。 善见云,若取僧物如己物,行用与人,得偷兰。 准共盗僧食。 若盗心取,随直多少结,是名第五大贼。 准似有主。 毗尼母亦尔。 萨婆多、善见,不打钟,食僧食者,犯盗;又空寺中,客僧见食盗啖者,随直多少结罪。 准此如上偷兰。 三者现前现前[僧物]。 必盗此物,望本主结重。 若多人共物,一人守护者,亦望护主结重。 四者十方现前[僧物]。 如亡五众轻物也。 善生经云,盗亡比丘物,若未羯磨,从十方僧得罪轻。 谓计人不满五,但犯偷兰。 若已羯磨,望现前僧得罪重。 谓人数有限,则可满五夷。 若临终时,随亡人属授物,盗者,约所与人边结罪。 ”(事钞记卷一七·一八·一九)(请参阅附录二‘三宝物表’一五一页) 发布时间:2025-05-21 10:41:03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642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