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安居受日五缘 内容: 亦名:受日五缘子题:三宝境界受日缘、道俗病患生善灭恶受日缘、父母大臣受日缘、衣钵药草受日缘、病重不堪受日听直去、和僧护法受日缘、三宝胜境受日缘、道俗疾病生善灭恶受日缘、求衣钵病药受日缘行事钞·安居策修篇:“就缘分五:一、三宝境界缘。 僧祇中为塔事,四分中佛法僧事,五分亦尔。 准此,若为大寺诸处缘者开之。 若自受他雇,画造像写经,及自经营佛像,或为俗人,纵为僧家佛事,非法乞求,并是邪命破戒,不成得罪。 二、道俗病患,生善灭恶。 为益彼而无为利。 四分中,受戒、忏悔、布施等,听去。 十诵,问:‘为谁受七夜? ’佛言:‘为七众兴福、设供、忏悔、受戒、问疑、请法、有病、遭难。 但使前见便生善灭恶,应去。 若遣使不遣使,俱得受之。 若中路闻死,返戒,八难起,不应去。 ’三、父母大臣。 信乐、不信乐,俱听,律文如此。 余泛俗人生福信乐,听去;无信,不听,必有力生信,义应开往。 四、为求衣钵乃至药草。 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听直去,不须受之,如上安居命难中说。 今时有人为衣药等多妄请日。 准过知足戒,失三受三,尚结舍堕。 今则长财丰足,而缺三衣,此乃舍制取听,未随佛化。 必长财资具俱乏,准乞衣戒直尔外乞。 药草等物,亦谓自贫,住处及即日往反处无者听。 若反上得办,非缘不成。 五、为和僧护法。 四分中,有同界安居,因我故[斗@斫],外界僧尼[斗@斫]诤,须我和灭,听直去。 然和灭之相难知。 约缘而受,不伤大理,律无正断故。 上五缘中,律云,不应专为饮食故;除余因缘,衣钵药草等是也。 今有夏中多为乞麦,妄言为衣钵;纵为而乞,律结正罪。 或曲命别情,令他请召,皆不成也。 律中诸请,一一遣信别请,若父母余人,同十诵中,并不为己利故也。 ”资持记释云:“上来五缘,总括律文,诸缘皆足;但前后不次。 今为随次引之:一、者律因波斯匿王边国反叛,王领军往讨,王所供养佛僧衣被饮食所须之物,不信乐大臣便夺。 诸比丘欲往白王,路远,佛开受日。 佛僧事也。 二、有比丘诵六十种经。 为求同诵人故开受。 法事。 三、匿王往讨边国,不信大臣欲凿祇桓通渠。 比丘欲往白王,亦听。 僧事。 已上初科三宝缘。 四、有檀越请比丘欲布施,比丘自念彼处远,不得即日还,佛未听有如是因缘得去。 诸比丘白佛,佛言听受七日去。 下诸缘并同,此不更烦引。 不应专为饮食,除余因缘。 如上释。 五、他处比丘请忏残。 六、比丘尼请忏残。 七、式叉请忏悔更受戒。 重受六法。 若受大戒。 八、沙弥请受戒。 沙弥尼请欲受六法。 六法,尼中受,应是请僧指教耳。 已上即第二缘。 九、不信乐大臣欲相见,若有益无益听去。 二重。 十、有信乐大臣欲相见。 若病若忧恼事,若为利益。 三重 。 十一、不信乐父母欲相见。 若不信令信,若恶戒令持戒,若悭教令施,若无智教令智。 四重。 十二、信乐父母请欲相见。 若病,若忧恼事,若有利益。 上是父母共请,下是各请。 十三、有母请相见。 十四、父请相见,兄弟共请各请有三、姊妹共请各请亦三,及诸亲里知识亦如是。 已上即第三缘。 通前共二十一种。 半月一月并同。 又云,若为衣钵、坐具、针筒乃至药草,至七日应还。 此即前檀越请缘。 今约不请自求为第四耳。 时有比丘在住处,见有比丘欲破僧,念言莫为我故破僧耶? 白佛听去。 二、见尼亦尔。 尼来僧中助破。 三、闻比丘。 四、闻尼,亦尔。 五、有比丘于住处安居,闻彼比丘欲破僧,自念我若往呵谏,必用我言止不破僧,又念若自往或不用我语,我有亲厚能止彼诤事,我当语彼令止破僧事,佛听以此事去。 六、闻尼亦尔。 已上共六缘,律令直去,钞约可期令受日,故列为第五。 又上五中,第四为自,二三为他,初后通自他。 ”(事钞记卷一二·三五·一二)羯磨疏·诸众安居篇:“一者三宝胜境缘。 僧祇中,为塔事开受。 五分中,为佛法僧事。 十诵中,若为诵阿含不通,欲通利故,更从他受,得破安居,故去。 四分中,为诵梵动经通利故,听受日去。 僧祇云,若有如是事,为塔为僧所求索者,要有所得衣钵诸物,使得一事,不得越罪。 如是事讫,应还本住。 若半月一月乃至后恣,应还,不还亦越。 道路遇难,即彼自恣者得。 此僧祇中,依事受日,故随事讫,须返本界。 四分以法收事,片有不同也。 二、道俗疾病,生善灭恶缘。 如律为益,得生信乐,听去。 十诵云,为七众故,皆受七夜,兴福设供、忏悔、受戒,问疑、受法、有病、遭难,但使生善,皆听去也。 故彼文云,优婆夷言,教我治病服药食饮看病所须,但随所应,白事应去;不遣使来亦应为去;如中路闻死,返戒,入外道众,若八难事起,皆不应往。 如四分中,信心檀越系闭诸难,虽非受缘,然开往也。 即道俗相依,事相济故。 三、者父母大臣缘。 四分中,二人怀信及不信者,俱听往。 彼悠悠生福,信乐者听;若不信者,力能返心,亦应去。 十诵中,父母事者,不问遣信不遣信,俱去。 或有外道召比丘来,我欲祠摩醯首罗天神等,皆不敢去,佛听往彼,为清净故,乃至中道闻死须返。 四、者为求衣钵病药者。 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即是命难,直去亦得;如不得随意食等。 若知他病,无人瞻视,不问召唤,听受日往;及为觅药食,随方远近,皆得行也。 五、为和僧护法事者。 律中显缘,未明受日。 必有和限,依受听去;无限随事,可准僧祇。 或重破僧,即以事去。 ”(业疏记卷二○·二八·一六)羯磨疏·诸众安居篇:“和僧护法者。 律中僧尼两众各[斗@斫]乱起,若不为和,便更增长。 就中为二:初以当界诸僧由我住故,便生[斗@斫]乱,为重此和,便出界去;后为彼故,往以言化。 今时事在和忍不行,故略指也。 ”(业疏记卷二一·一三·一六) 发布时间:2025-05-21 10:37:49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64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