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摄僧三小界不竖方相 内容: 亦名:结三小界不竖方相、三小界结法不立界相、小界结法不立界相子题:三小界体、说戒直坐、自恣圆坐、三小界并指僧集坐处为界内相、受戒小界结法、无戒满世、说戒小界结法、自恣小界结法、有难、不同意、遮作、丛坐、同师善友行事钞·结界方法篇:“(一,立正义)不竖方相者,大界戒场,义通久固,僧常居止,理须晓明。 此三小界,并由事起,有难遮作,佛开暂结,更无有相。 随人多少,即为界体。 (二,斥古非)(一、标古义)比人行事。 若结小界,受戒,多立院限;说戒直坐,自恣圆坐,此二无有外相。 (二、申今破)(一、叙缘示妨)此未通知。 准如律文,为遮恶比丘故。 今犹坐外有界,终不免遮。 此三小界,相同一法,并指僧集坐处为界内相。 (二、准文显同)故初云僧一处集;中云尔许比丘集;后云诸比丘坐处已满,齐如是比丘坐处结小界。 文止在此,更不言外相。 (三、遮彼滥引)若准僧祇。 彼文云,欲舍衣者至界外,无戒场者结小界。 文云,齐僧坐处外一寻已内,于中作羯磨。 此则明文有开。 但同戒埸之法,非关小界。 四分戒埸法中,亦云小界,可即是小界立相也。 (三,显行事)(一、受戒小界)若作受戒之法,准律界外问难。 若至乞受之时,十人丛坐,前结足开一人之分。 必半身外界,亦准十诵善见之文,足成僧数。 此是定义。 必依昔用,结界不成。 作法非务。 一生虚受,疑恒镇心。 所谓无戒满世,此言验矣。 广有废立,如义钞中。 (二、说戒小界)若论说戒,随同师善友下道并坐,令使相近,依法结之。 (三、自恣小界)若论自恣,五人已上圆坐四面,五德在中,四面自恣。 ”资持记释云:“不竖相中,正义分二,先叙二界须相。 此下,正明三小不立,初约缘显无。 有难谓不同意。 遮作即来诃止。 随下二句,克定体量。 次科,古义中。 彼谓受戒出众问难,入众正受,必在界中,故须立相;余二不尔,故但随身。 疏引古云,及作受戒,相如熨斗柄,是中问遮是也。 今破中,初科为二,初文示妨,明不可立。 此下,示同,明不当异。 次科引文,即三种结法中牒缘文也。 初即受戒中文。 一处者,疏云知无异外也。 中云即说戒文。 尔许集者,疏云知数人外无界也。 后即自恣文。 齐坐处者,疏云知坐处外非界也。 文下,通示。 止在此者,谓上三文,皆约坐处也。 遮滥中,以僧祇文是彼所据,故须释之,文出第八,彼明比丘犯长求忏,以大界难集,或恐劳僧,故出界作。 至界外者,即指戒场。 以隔自然,故云外也。 无场方出界外别结。 文云者,即彼结法,彼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于此地。 ’即接齐僧等三句。 此下,决破,上句是纵,下二句即夺。 上句指类戒场,以名通故;下句显非三小,由非难故。 四分下,质彼迷名。 (一、受戒)行事中,初出正义。 界外问难,受法明文。 丛坐者,前后两边身相连及,非谓环绕使中空也。 足开者,足可相容也。 疏云,十人融通开间纳取。 必半身者,举分况全也。 十诵,一比丘一处坐足四处僧作法,证今半身即成同界。 善见未详何文。 是定义者,疏云,如斯行事,内准佛教,外约凡诃,僧有授法之功,前无虚受之愿可也。 必下,二斥非法。 镇,压也。 下指义钞文逸;今见业疏,破立颇详。 (二、)说恣中,初明说戒。 同师善友者,非不同意也。 下道者,道路之下,即兰若也。 使相近者,必有空间,非一界也。 自恣圆坐,示相可知。 此下,双结不可必固。 ”(事钞记卷六·三四·一八) 发布时间:2025-05-21 10:25:35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638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