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安居受日约四位总简 内容: 亦名:受日约四位总简子题:七日法者别人所持、羯磨受日唯僧所作、七日法两界通成、羯磨受日须作法界羯磨疏·诸众安居篇:“且总简约四种不同。 一、对人,二、约界,三、前后,四、相摄。 初中,七日法者,别人所持;羯磨众法,唯僧所作。 互秉不成。 ……二、对界者,七日既是别人,[自然、作法]两界通成;羯磨,须作法界也。 三、先后者,(一、昔义)昔人云,先受七日,后便十五日,以文云受过七日法等。 (二、今解)今解不然。 本未有缘,何得妄受? 随事有无前后皆得。 文列过七日者,立法限约,岂有事也? 此羯磨法,是过七日缘耳,非谓曾用今受月也。 四、相摄者,谓先受七日,更受一月,摄而通用。 (一、他解)有人言,前受七日,用竟不论;若受未用,即羯磨受,摄前对首,入在众法,以法强故。 若前羯磨受日,用尽方得更受七日法也。 以一身中无二法现。 故文云,不及即日还,受七日也;又不及七日还,用羯磨法。 然今七日未尽,何得以羯磨受? 明知相摄。 (二、今义)今解云,不无此理也。 但本是一缘,不得有长短二法,可如前判。 今前后别缘,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未是息,何得失法? 如为患事,须服酥油,两缘未差,口法随在。 律列三品,受法不同,并约众缘,不可受用;故不及即日,例用七收。 明知以法收缘,依缘法则随有也。 ”(业疏记卷二○·二五·一○) 发布时间:2025-05-21 10:24:17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637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