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安居受日重受 内容: 亦名:受日重受子题:事缘如法无问多少一切通开受日重受、安居须出界外一切听受七日、安居更请七日出界宿、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满七日已乃复更受日行事钞·安居策修篇:“重受者,(一、昔解)昔解,一夏之中,开于三法,差此不成。 (二、今解)今云得重? 广有征难,如疏述也。 但事缘如法,无问多少,一切通开;必是犯戒缘者,一受不合。 故律列二十余缘,但云佛未听我如是事去,不言不得重去。 且约为事信乐父母,则有四重,况余杂请,顿便限局。 (一、引诚教证)五分,若有请无请,须出界外,一切听受七日。 十诵中,列多七夜缘已,文云,若自为身,若为他身,若不遣使,若遣使,应去;听一七夜,不听二七夜。 谓一时双牒二七日,前后重用。 若准和僧,似一事上不许重受。 然彼有不请之文,宽于四分。 重受不开,文非明了,理须通明。 五百问云,受七日行,不满七日还本界,后更行不须更受,满七日已,乃复重受。 明了论中,得受。 疏解云,前请七日,事了(事未了),还至界内;第八日,更请七日出界宿。 此论真谛三藏翻,中国亲承此事。 宁得自执一隅小见,通壅三千佛化乎? (二、述传闻证)。 余亲闻见中国翻经三藏及中国来者,云佛灭度来,无有立一夏三度受日法,随事如法并开。 ”资持记释云:“昔解者,疏云,有人言,安居立行,修道为宗,缘急开三,以济时要,何得重受? 无此理也。 故十诵中,为破僧听受一七夜,不得二七夜,乃至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此明文矣。 下指和僧文,即此是也。 彼但有七夜、三十九夜二法,不同四分。 开三法者,不许重也。 差不成者,不许前后乱也。 彼谓必须先受七日,次受半月,纵七日缘,亦请半月,一月亦尔。 三法用足,或有急缘,破安居去,更不开也。 此由不晓受日从缘,作法据实,故有此判。 今解中,初科,初句判定。 次二句指广,疏引古难云,修道务急,何得制住? 必有缘来,随意开得。 又今难云,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已,后有三宝要须经营,何得不开? 明知亦得。 但下,正立又三,初申理。 由受日法,本为缘开,缘来法应,何有限三不前后也? 故知昔人全迷教意。 ”(事钞记卷一二·四二·三)羯磨疏·诸众安居篇:“若言本事不得数者,如为父母受日往彼,限满留连,尚开听越。 今更受往,何如彼往不受便得? 若言留住过限得夏,是难故开。 父母令我更返受日,乃至三宝经营未了,受来重往,不往大损,何得不开? 又如官事须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 等尔直去宁胜如受? 夏制本意,无事游行;今大缘来,依法受往,非专擅去,何得独制? 律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 此是通文,不专一事。 如缘所列父母兄姊,并开赴彼,兄以前请,父后又召,岂不开之? 律中但言,佛未听我如是事去,因以白佛,佛言,随听往。 此即重文。 以先开故,早已依行;后复缘来,疑以白佛,佛即听往,岂非重也? 如四分中,一夏受日,开十八缘。 或更有者,十九亦得。 如非时入聚落,佛制嘱往。 岂可前开,后者不许? 五分云,若有请无请有疑故问,须出界外,一切皆听受七日往。 岂前须问,后不须也? ……五百问云,受七日行,不满还返,后行不须更受。 满七日已,乃复更受。 若虑忘,亦可日受一缘,亦得再三受七日也。 此五百问,卑摩罗叉口决也。 其人翻十诵者,既有此通,义无疑矣。 ……论云,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七日缘者。 解云,虽请七日,事竟不还,破安居得小罪。 若事未了,极得六夜,第七日还;至第八日更请七日出界宿。 先为师病,受七日出界外,至三宿病差,即须还界本处;别有施主请,仍得用后三宿住本界外;若后仍不了,更请七日。 是则先后俱成七日缘。 此中开互用者,由师病时,施主请至,故兼之也。 ……余亲问翻经三藏,及余梵僧,周五天竺,无单受法。 但令如法,随事开也。 但正文如此,义无抑塞。 恐事乖法,情挟赃贿,不得受耳。 ”(业疏记卷二○·三六·一五) 发布时间:2025-05-21 10:24:12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637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