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尼受大戒二部僧数 内容: 亦名:本法尼应由十尼带往大僧中受大戒子题:二部僧具足满、尼受具戒二众同秉行事钞·尼众别行篇:“依律本,比丘尼僧,应将受戒者,至大僧中,乃至文云,二部僧具足满,故知僧尼二十人也。 僧祇律,尼受戒法,名二十众。 ”资持记释云:“律本,即尼犍度。 乃至文云者,即说相中文。 次引他部。 僧祇,八种受具,僧受名十众,尼受名二十众。 ”(事钞记卷四二·四·一四)羯磨疏·诸戒受法篇:“约众数者。 (一、引古非)有人行事,作本法已,将三两尼送至僧中,与受大戒。 便立义云,尼在僧中,全不秉法,何劳众往? 界亦不须。 纵文列二十众者,前后列之,非一时也。 (二、显今斥)今量不然。 尼之依僧,受随一也。 尼有犯残,皆二部僧中具明行法,或八人、四十人,同秉羯磨。 法是僧执,所为在尼;评问和忍,义通两众。 何容至受,遂分彼此故律文中,二部僧具足满者,就大僧中明之,岂同前也? 况复五分正文,十尼将往;四分亦云,彼尼僧应将诣大僧中,并不可减略也。 ”济缘记释云:“引古中,文出三过:一、不知此法二众同秉;二、不知同秉,各依法界;三、妄通律文。 律有二十众比丘尼,彼谓本法正受,共为二十,故云前后列也。 今解中,初句直破。 尼下申理,初明须众及界。 举随例受,随即悔残,如戒本中明列人数,故不可异。 前与半月,僧尼各四,即八人也;后正出罪,僧尼各满二十,故四十人。 问和通两众者,即显同秉,义须结界。 故下,次通律文。 岂同前者,正破古解,同前本法而言二十也。 况下,引证甚明,足彰前谬。 ”(业疏记卷一七·四五·一五) 发布时间:2025-05-21 10:22:47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637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