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摄食界檀越净 内容: 亦名:檀越净子题:他物净、比丘上场、食具、啖会行事钞·四药受净篇:“(一、列示)檀越净者,有三:一、食具是他物。 律云,自今已去,当作檀越食;令净人赏举,不得自受;若有所须,随意索取。 二、处所是他物。 故云,若为僧作伽蓝,未施与僧;虽食在中,不名有犯。 三、食处俱是。 谓处所他有,食具是他;不属僧用也。 (二、结斥)此三名他物净,要真非假。 今多托冒,自诳自负,非法有罪。 十诵,瓶沙王施僧粥田,比丘上场;佛言未分者应上,分竟不应上,犯吉罗。 王崩,比丘见无檀越,谓犯宿煮,佛言阇王替处,不名有犯。 准此例,余皆犯。 僧祇,婆罗门送粥米施佛僧,以于僧住处作故,佛言内宿内煮不听食。 故 知属僧即同僧法,非檀越净。 ”资持记释云:“檀越净三种。 初、食是他物,处是己有。 即施主寄食僧界,随用施僧也。 食具即所食之物。 二、处是他物,食具己有。 如文自显。 三、俱是者,即今俗舍设会供僧也。 ……十下,引证。 初引十诵证属主者成净。 比丘上场,谓场在僧界,贮米在中。 次引僧祇证属僧不成净。 ”(事钞记卷三三·一八·一四)羯磨疏·诸界结解篇:“檀越净文中,由是他物,贪储不生,故直开也。 义分为三:初处所是他物,食具是自许;既是俗家,我固绝起。 二、处是僧坊,食具俗有;律云,听作檀越食,令净人掌举,不应自受,所须随索之。 三、处食俱他,如今俗设啖会者是也。 ”济缘记释云:“食具,即通器物生熟之者。 许犹有也。 固即是执。 二、中不自受者,恐成己物故。 三、中,一时斋供,谓之啖会。 ”(业疏记卷九·八·一一) 发布时间:2025-05-21 10:19:19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636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