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眼同 内容: 旧说曰:“众眼一同观而为事也。 ”忠曰:“盖元朝俗语。 ”或谓:眼同者,如两眼不可阙一。 凡一具一双之物,若阙一不全,则令之完备,此云眼同。 忠曰:“此解可笑,固不足取。 ”《敕修清规·寮主副寮》云:“或有遗忘什物者,眼同收拾付还。 ”《幻住清规·摄养》云:“或抱病之人,药饵不灵,势将顺寂,须宛转与首座、乡人,眼同抄劄行李。 ”《佛祖通载》云:“元世祖圣旨曰:应有收藏道家一切经文本处, 乃至 分晓,分付差去官眼同焚毁。 ” 发布时间:2025-05-21 05:10:17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54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