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净生种法作法 内容: 亦名:作净法子题:粳米、火净、作净体、沙门净、自加行净、他加行净、自他净、非自他净、作净之体、净法本意行事钞·四药受净篇:“(一、简通别)僧祇,多果同器,一果作净,余者通得。 若别器者,一一别净。 甘蔗着叶茎茎净,无者合束净。 准此,蒿草之类,子果散落无净法。 若粳米此谓杖打皮落,犹有白皮裹者,种之可生。 或如十诵,比丘作食,先净米取也。 萝卜根等火净刀净,已停未用还生者更净。 (二、辨自他)四分,比丘不应自作净。 应置地使净人作,洗手更受。 此对有人,若无人者。 明了论云,自加行所作。 疏解,非言得自作净,然自作有益。 如一聚果子,若未净者,但食皮肉,一一吉罗;若食核,一一波逸提。 今以火一触,止得一吉罗,令一聚果子俱成净。 免于多罪,岂非利益? (三、示净法)十诵,云何火净? 乃至以火一触。 若以火焰热灰及炭等不成净。 比丘自净,余比丘不应食。 谓火所触者。 若刀爪净,得食。 五分,根茎二种,以火为净。 僧祇,树果野火所烧,灰围谷聚,恐非人偷,亦名为净。 若食果核者,火净已听食。 若皮净不火净,食核,提。 此是坏相不坏种也。 若火净不皮净,俱得食。 核皮俱不净,一提一越。 俱作无犯。 然火净一法,种相俱通。 余如随相。 (四、示合净)明了论疏,此净法不但约一物以成。 如一聚桃李,但火触一,余皆成净。 随以刀破爪伤,随一被净,余皆名净。 此作净体,本以此为法,非使物不生。 故名沙门净。 准米中有谷,如上脱皮净。 余条准此。 ”资持记释云:“四中,初约物同一处,各处不得。 此下,示净法所以。 沙门净者,谓此作法令僧免过耳。 准下,例通米谷。 由同米聚,谷亦通净,不名坏生。 ”(事钞记卷三四·二二·一一)羯磨疏·诸界结解篇:“(一,僧祇)僧祇云,多果同器,随一被净,余者通成。 别则不成。 必须相及故。 甘蔗着叶,茎茎净之;无叶者合束成净。 准此,一盘生菜,相种和杂;相已洗净,种未火触;纵火触相,种犹非净;相种相隔,又不相通;例余蒿草有隔非净。 (二,了论)(一、引论四句)明了论中有四句:一、自加行净者,非言自作成法,然自作有益。 如果子一聚,若未净者,但食皮肉,一一吉罗,食核一一提。 若以火触聚中一子,止得一吉罗;余皆成净也。 以成净故,无一一吉一一提,岂非利益? 乃至爪净,例同此也。 二、他加行净。 三、自他净,共净人作故。 四、非自他者,物若自伤等是。 此四种净,不但约一物成;于彼聚中,若一被净,所余皆净。 (二、引疏别释)疏解云,如一聚桃李,火触一已,余皆成净。 或以刀破爪伤一子一相,一聚亦成。 余皆例尔。 作净之体,本以为法,非永不生,故曰净也。 但成仪式,名沙门净。 ”济缘记释云:“了论,四句中,初总示。 一下,别列,初句比丘自作,故云自加行净。 止得一吉,即自煮罪。 若但刀爪,但是坏相。 若据自煮,本不合食;钞引十诵除火触者,准是开法,义非常途。 二、他加行,即净人为净;易故不明。 三、四、可解。 此下,通结。 非但一物成者,谓不独触者成净;随物多少,一切皆净。 疏解中,初释通净。 一子一相,子即是种。 余皆例者,上文且举桃李为言,自余诸物,皆可例说。 作下,次出净法本意。 既但名净,但是作法表心而已。 欲彰沙门动有仪法;如上制意,杜绝讥诃,简异外俗故也。 ”(业疏记卷九·三六·一三) 发布时间:2025-05-21 02:09:19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49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