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欲体 内容: 亦名:与欲欲体子题:欲之所须有二、僧私同须欲、单僧须欲、想欲、羯磨所被僧私二事行事钞·受欲是非篇:“辨体者。 欲之所须有二:自有僧私同须,如说戒自恣等。 以佛制有时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 自有单僧须者,如受戒舍忏等。 僧须我和,我不必须,佛不正制也。 ”资持记释云:“明体中,业疏有三:一、者从法,想欲为体。 想阴心聚所摄名法。 二、者从相,色声为体,或动身色重病现相,或动声相广略四种。 三、者从事,即同今文。 初总标。 欲为能须,事即所欲。 除结界外,一切羯磨,大分二事。 说恣制同遵,余法皆别为也。 自下,别释,初明同须。 时限即半月、夏竟也。 叛即背也,疏云,必私逃叛,远出亦犯。 自有下,次明别须。 单僧须者,私不须也。 僧须我者,恐乖别也。 我不须者,非己事也;非谓无心同须法事。 ”(事钞记卷五·三·五)羯磨疏·集法缘成篇:“释欲体者有多种。 从法以言,谓想欲等,如杂心通中说也。 从相以论,色声为体,或动其身色,或动其声相也。 从事以论,则有二种事,一、单僧须(私事)者,如受忏二法等,别人不预,故僧须之。 二,互须(僧事)者,如说恣等,至期必说,说必在僧,若不求觅,僧便有罪,必私逃叛,远出亦犯,是知俱须也。 ”济缘记释云:“出体中有三,初、想欲者,想是连引,正取欲心以为今体,须知两别,不可相混。 言从法者,即三聚中心法所摄。 下指杂心,彼通明心法,故曰通中。 论问曰:‘云何心法等聚? ’答曰:‘想欲及触慧,念思与解脱,忆定及与受,此说心等众。 想欲触慧 念思脱忆定受十,并心聚摄。 ’论自解云,想者于境界取像貌,欲者于缘欲受也。 谓于所缘,心欲领受。 次、色声中,如注五种,现相动色,余四动声;广说具仪,即兼二种。 三、从事者,羯磨所被,不出二种,即僧私二事。 私事则秉法之僧,须我成法。 僧事则彼此同制,僧别相须,不求有罪,明僧须也;私逃亦犯,明别须也。 上三明体,初是能欲,后是所欲,中即欲法。 ”(业疏记卷五·二·一五) 发布时间:2025-05-21 02:03:19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488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