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檀越施二部互正 内容: 子题:二部互正当部互正行事钞·二衣总别篇:“二部互正,亦有四种法。 (一、二部互)四分十诵,若施比丘僧,乃至无一沙弥;若施尼僧,乃至无一沙弥尼。 如是五众互取就寺。 不简僧尼等别,皆僧得现前,同合受故。 莫非俱是福田,故二众互受。 (二、当部互)五百问云,有人施僧物,后更比丘来,及在座;打稚,应得;不打不合。 若有余嚫物,本道人已去,后人应问。 若当来不合。 若永不来,咒愿取。 若或来不得取,犯舍堕。 知死而取,犯弃,僧物故。 ”资持记释云:“二部,标中,谓檀越通施僧尼,随来者得,故云互正。 言四种者,谓二部僧得二部现前,各有时非时故。 二部互中,初别示互正。 律云,时有住处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分作二分;若无尼,纯式叉纯沙弥尼,亦分作二分;若无尼三众,比丘僧应分。 此僧为正。 若尼多僧少,若无僧,乃至沙弥亦为二分;俱无二众,比丘尼应分。 此尼为正。 如下,总示分法,初明本部各分。 注羯磨云,至当部中,皆须作羯磨分。 不下,显互取之意。 非谓五众得同作法。 当部互中,初明受施作相。 及在座者,谓就本座而施者。 若有下,次明取他遗物,谓比丘受请,在白衣舍,去后遗物;后来比丘,或因俗施;受取进否;故须明之。 知来犯堕,由是他物,不合取故;但俗所施,不成盗重。 知死犯弃者,纵是他施,亦合僧分。 ”(事钞记卷三一·三九·六) 发布时间:2025-05-21 01:47:54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484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