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檀越施与下众法 内容: 亦名:时非时施衣与下众法、沙弥受檀越施衣法子题:安居时衣得与沙弥、僧得施物净人皆受其分行事钞·二衣总别篇:“(一、时僧得与下众)僧祇云,若安居时衣,沙弥持戒能作净,得比丘意,随意与。 ……(二、非时现前例通下众)十诵,若时非时僧施,乃至亡人衣,一切布施物。 沙弥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多少,属沙弥。 若檀越不分别,分作四分,三分与比丘,第四分与下三众。 五分,一比丘分与三沙弥,亦同。 僧祇,若沙弥得意者,等与若半等。 准此诸部,二种现前等与,二种僧得随僧和合与。 四分、五分,但是僧得施,下至净人,皆受其分。 如下亡人物中分之。 ”资持记释云:“随意与者,或等或分也。 ……次科,初明与三众法。 本出二种僧得,今欲例同二种现前,故此引之。 初明檀越自分。 若檀越下,次明比丘为分。 后引二律会同。 可解。 然诸文通泛,故注以决之。 四下,后分净人。 注指如后。 ”(事钞记卷三一·三七·一三) 发布时间:2025-05-21 01:47:38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48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