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檀越施衣三种僧得 内容: 亦名:僧得施三种子题:四种不定、时不定、法不定羯磨疏·诸分衣法篇:“(一,正明)三种僧得中。 二种僧得须作法者,四种不定故。 迦提月中,随日即是,故时不定。 随处作得。 随人集分,但令及法,即三不定。 法不定者,五人已上,展转分之;余则对首及心念也。 就二部僧得,一往随人多少,物亦相参,等半分已,随部立法,如文显之。 以僧尼无共法也。 (二,辨异)(一、引他计)(一、立义)有人言,时僧得者,直尔摄取,以四定故。 留至非时,方作法分。 (二、释妨)‘若尔,何以文言相待亦嘱取者? ’答:‘有三义:一、元是界内,二、身同受施,三、有安居劳。 后来界外,阙他二义;故制不应此处安居,余处取衣也。 (二、明今解)今解须法。 若不作者,何名为僧? 何名限约? 界外来至,何得不给? 若许不与,此即现前,非僧得矣。 故文云,彼得夏衣,应心念口言等。 即是加法也。 又十五二律云,安居时僧得施者,应受持,若净施人;不尔者,后来比丘应共分。 故知须也。 ’济缘记释云:“辨异,他解中,初科,初立义。 彼谓时僧得有时中分,不用作法;或留非时分,即须作法。 四定,一、局迦提时,二、局坐夏处,三、局安居人,四、局直分法。 ……今解中,初句判定。 若下,显过有二,一、不作法过,二、不给外客过。 故下,引证,初引本律。 具如注中。 又下,次引他部。 分物入手,未曾持说;后来有分。 验知通收,义须法约。 ”(业疏记卷二一·二七·七) 发布时间:2025-05-21 01:47:33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484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