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沙弥之责罚与同利 内容: 行事钞·沙弥别行篇:“五分,若罚沙弥,先语其师;师亦不应非法助沙弥。 若治罚,应作种种苦使,扫地除粪,琏石治阶道。 若不为和尚阇梨及余人作使;应语如法供给和尚众僧作使,次至应作。 不应遮不与僧中利养,此是施主物。 四分,从大比丘下,次第与沙弥房舍卧具;若不能爱护,不应与。 若利养,随次与之。 ”资持记释云:“初明语师。 若治下,次示治相。 若不下,三制奉给。 不应下,四明同利。 四分给房,当量可否。 ”(事钞记卷四一·四○·一○) 发布时间:2025-05-21 01:45:41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483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