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沙弥与大僧随行异同 内容: 子题:沙弥约戒体同大僧无作、沙弥行事钞·序:“(一、明同法)二众沙弥。 若约戒体,同大僧无作。 检其本数,唯显于十。 就余随行,类等尘沙。 结罪居第五篇。 就位在诸戒末。 (二、辨异法)自外行法不同,取舍有异者,各就别篇具明。 ”资持记释云:“沙弥中,初科,上句标名。 沙弥是梵语,此云息慈息其世染,慈济群生。 若下,明体同。 检下,示相局。 就下,明行遍,等尘沙者,副本体故;下云除羯磨一法,不在数例,自余众行,并制同修等。 结下,明犯,第五篇即突吉罗,无论遮性,一[既/木](概)结吉,示教轻故。 就下,显位,诸戒末者,即指广律并列戒后,别尊卑故。 问:‘体既是同,那分大小? ’答:‘境量虽同,志愿硕异,有愿无愿,岂不明乎? ’‘若尔,既? 尘沙,何唯列十? ’答:‘若论戒体,发在三归。 后说十戒,略陈其相,如大僧四重之例;故下云且列十戒,喜犯前标,余所未知,二师别教等。 ’辨异中,言自外者,如五德、十数、持衣、说净、别堂说恣、有缘掘坏之类,并如下篇。 事容是非,故云取舍。 沙弥如本篇,沙弥尼附尼法,故云各就等。 ”(事钞记卷二·三七·一二) 发布时间:2025-05-21 01:44:56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48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