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说戒人法是非 内容: 子题:诵戒时应诵二部律、为未受具人说五篇名得罪、先行受具人筹后行沙弥筹、受具人筹、沙弥筹、上座应说戒持律作羯磨、说戒座上眠睡不恭敬等并得小罪、应直说戒不得歌咏声、说戒人先当闇诵令利莫僧中说时错谬、诵戒取德腊、秉法选堪能、智首律师每临说戒合掌危坐、晤恩法师闻戒潸然自感并至毕席行事钞·说戒正仪篇:“(一、差诵行筹等法)僧祇云,若诵戒时,应诵二部律;无者,应诵一部。 若上座次座应诵;无者,乃至能诵者诵。 为未受具人说五篇名,得罪。 准四分,得语一切犯者,得突吉罗。 若说时,不得覆头覆肩,应脱革屣,偏袒右肩行筹,其受筹者亦尔。 先行受具人筹,后行沙弥筹已,唱法如五分。 (二、恭敬忘诵等法)五分云,上座应说戒,持律作羯磨。 说戒座上,眠睡、反抄衣、叉腰、着革屣、或卧、或倚、不恭敬等,并得小罪。 若上座说戒忘,应授;犹忘,再授;更忘,应差人续次诵之,不得重诵。 若诸缘事起者,明日布萨。 诸羯磨法,并在说戒前作,以是摄僧法故。 应直说戒,不得歌咏声。 至八日十四日说法时,白衣闻法欢喜布施者,受之,令维那咒愿。 十五日布萨时,尼来请教诫,乃至上座告云莫放逸等,如后所说。 四分,开歌咏声诵戒;此是五分废教。 (三、供给知法等法)十诵云,知布萨法者,尽应供养,不者得罪,以无佛时,是人补处故。 说戒人先当闇诵令利,莫僧中说时错谬。 ”资持记释云:“人法中,初科僧祇文为四,初明所诵法。 而言律者,举教目行,即戒本也。 诵二部者,准安居中,即第四律师。 问:‘僧说尼戒何益? ’答:‘本受体中总发得故,又为尼所依,须教授故。 ’若下,明能诵人。 上座说者,德居物尊,发言诚重;在座诫敕,听者依承;次迁无人,方听能者。 今时多差新戒,深乖教意。 高腊恃尊,怀惭不诵,岂知替补佛处,传弘任重乎? 为下,简听众。 彼部通禁五名,四分得语下聚;以下众有犯,通结吉故。 此谓二师指教,非谓得闻戒也。 问:‘戒本偈序列三篇名,下众得闻者? ’答:‘略举总名,不说条目故。 ’若说下,制恭谨,上二句诫听众。 不覆头者,应开有病。 不覆肩者,西土敬仪,此方不尔。 应下,示行筹。 下指唱法,即如上引。 次科中,五分杂明有七,初简能说。 诵戒取德腊,秉法选堪能,故须二人也。 疏云,上座昏朽,秉御是难,依文诫约,有同佛世是也。 今则年少诵戒,上座羯磨,都相反也。 若彼高座识达是非,依律自秉;必涉疑昧,须择堪能,不必上座。 说戒下,制所听。 慢相极多,且列七种,并犯严刑,人犹不畏。 智首律师每临说戒,合掌危坐。 晤恩法师潸然自感,并至毕席。 僧传明载。 下愚慢法,同坐同闻,尚不免过,从何取益? 请披佛诫,岂不省非? 上座下,明遗忘。 若诸下,明移日,谓三日内也。 诸下,明作余法。 应下,明说仪。 至下,明三日所为不同。 ”(事钞记卷一一·一二·六) 发布时间:2025-05-21 01:33:03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47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