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说戒鸣钟集僧 内容: 亦名:诵戒鸣钟集僧、鸣钟集僧子题:闻钟偈行事钞·说戒正仪篇:“(一、作相集僧)鸣钟集僧。 不局沙弥,并须入堂。 若沙弥有缘,依法与欲;后须筹数。 若犹有闻疑之相,尽界求觅唤之;若无有相,依法而作。 (二、闻钟说偈)沙弥大僧二处各说戒者,鸣钟之时,各集二处。 应说闻钟偈。 增一阿含云:‘降伏魔力怨,除结尽无余;露地击犍稚,比丘闻当集。 诸欲闻法人,度流生死海;闻此妙响音,尽当云集此。 ’”资持记释云:“集僧中,初科,前明尽集。 不局等者,即大小同行法;下约二处集,即是别法;两明其相,意令通晓。 若犹下,明检校。 次科中,初明集处。 即在堂外行立。 应下,明说偈。 即须大众同声说之。 若云打钟人说者,合在前明;岂待集至堂前方令说耶? 又业疏云,律令旧住净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具道者所为,必无二人,方听兼助;必使净人,令说何益? 又文中显言闻钟偈,岂是能打耶? 有人执本缘起是阿难鸣钟时说,便云此偈是打者说,又辄改闻为鸣。 委如别破。 下诸偈词,相承不解;人虽诵之,多迷文理;略为科释。 闻钟二偈,初偈明事用,后偈明所期。 初中,上半明功;下半显用。 四魔强盛,能障善道,故有力也;欲相侵害,故如怨也。 结即三界见思;尽无余者,即无学极果也。 上句修因,下句证果。 后偈中,上半明所集之意;下半明能集之愿。 闻法人者,总凡圣也。 云集者,喻其奔赴也。 ”(事钞记卷一一·一六·一五) 发布时间:2025-05-21 01:31:21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47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