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诸篇今家三方便 内容: 亦名:三方便、方便罪相子题:部有二义、初二篇立三方便、初二篇以下诸篇聚立二方便、远方便、次方便、初二两篇不成之罪同号偷兰、近方便、根本戒本疏·诸篇方便:“大门第三,诸篇方便。 (一,标示所出)四分诸律,但言方便;不约篇聚位立多少。 今依明了论,解律说罪,有五部者。 (二,引疏以解)彼疏释云,此间为篇,今依本义,立名部也。 故知梵本各有所由,翻经之家,以意商度,以篇译之。 何事纭纭浪诤字也? 故彼解云,何故名部? 有二义故:一、成就根本义,二、随顺根本义。 初之二篇,立三方便。 下诸篇聚,立二方便。 故云第一波罗夷部有十六罪;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 (一、列示因本)一者远方便。 如行淫时,先起欲心,未动身口,便止不作,责心即灭。 二、者次方便。 动身就彼,口陈欲作。 此对人灭,通名吉罗。 若准十诵多论,此则初篇远方便偷兰。 名虽有异,对人不殊也。 故彼文中,初二两篇,各有远近方便,位分三阶。 初篇近者,界内僧忏;初篇远者,二篇近者,合为一阶,界外四人边悔;二篇远者为第三阶,一人前悔。 俱号偷兰,忏同堕罪。 若依本律,初二两篇不成之罪,同号偷兰;至于定罪,不分轻重。 可依上律,如法治之。 广如删补羯磨疏钞。 三、者近方便。 至彼人边,或欲摩触,身未交前,是偷兰遮。 为行淫故触,不为戏乐故触,所以不成僧残。 故此偷兰对僧忏也。 第四、身交,是根本也。 (二、结成部义)前三方便,皆为成犯,故名部也。 若根本未成,前三可忏;若已成就,则随根本悉不可忏。 ”(戒疏记卷四·一二·八)(请参阅附录二‘方便罪相表’一五○页) 发布时间:2025-05-21 01:26:23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dict/47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