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门
发布时间:2025-05-21 05:28:35 | 来源:地藏孝亲网

非正门也,有罪犯者,自此门驱出焉。

《禅苑清规·百丈规绳颂》云:“犯重焚衣钵,应当集众人,山藤聊示耻,驱摈出偏门。”

《敕修清规·肃众》云:“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

提示:您可以通过浏览器菜单选择“文件 → 打印 → 另存为 PDF”来保存本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