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免官救吏 内容: 免官救吏(出自《宋史》) 【原文】宋绍兴中,庐陵周必大,监临安和剂局,失火,延烧民房,典守吏当论死。 周问吏,假令火是官失,应得何罪。 曰,不过革职耳。 必大遂自诬服,罢官,吏得免死。 必大归,谒妇翁。 翁以其失官也,愠之。 时值大雪,童子扫于庭,忽忆昨夜曾梦扫雪迎宰相,因留而善遇之。 后必大中博学宏辞科,历官至宰相,封益国公。 [按]自己之罪,世俗犹将嫁卖于人。 况以他人之罪,而反肯引诸己,且以之失官乎。 宰相之度,诚未可测也。 【译白】南宋绍兴年间,庐陵(今江西吉安市)周必大,主管浙江临安制药局。 有一次药房偶然失火,火势漫延,烧及民房,看守药房的吏员按法律当处以死刑。 周必大问吏员,假如火是长官失职造成的,应得什么处罚。 吏员回答道:“不过革职罢了。 ”周必大即向上司诬报失火原因是自己造成的,甘愿罢官免职。 那位吏员得以免死。 周必大回家后拜见岳父,岳父因其丢了官,很不高兴。 此时恰好下大雪,有童子在庭院中扫雪,其岳父忽然想起昨夜曾梦扫雪迎宰相,因此留必大住下,并善待他。 后来,周必大考中博学宏辞科,屡次升官直至宰相,封为益国公。 [按]本是自己之罪,世俗之人还要嫁祸于人。 何况是他人之罪,反肯引归自己身上,并且还因此丟了官。 宰相之度量,真是深不可测啊! 摘自安士全书《文昌帝君阴骘文》广义节录:免官救吏 发布时间:2020-12-23 05:43:28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book/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