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冠婚第五 内容: 【原文】未冠不先婚。 赘婿及养媳,未婚各不相见。 洞房无戏谑声。 子已冠,父节欲。 子已婚,父绝欲。 (五条◎初夫道,次父道。)【译白】儿子不到二十岁举行冠礼以前,不先结婚。 招赘女婿及童养媳,未婚前各不相见。 洞房中不可嬉戏调笑。 儿子年满二十后,父亲当节欲。 儿子结婚后,父亲当绝欲。 摘自《安士全书》欲海回狂:冠婚第五 发布时间:2021-01-07 04:02:32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book/2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