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远嫌第二 内容: 【原文】同胞兄弟,不入寝室。 嫂叔相见,笑不露齿。 男女五岁不同卧,十岁不同食。 不互穿小衣。 出嫁姊妹,不至其卧房。 从堂姊妹嫂叔,不私见。 服外姊妹不相见。 抱幼妹侄女,不裸形,不呜口。 女子无故不见姑夫。 妻之姊妹不相见。 婿至外家,不进内室。 妾之兄弟,不见主母。 养媳虽幼,勿使共食。 非至戚,内外不通问。 非大礼,内外不通问。 (十五条◎初同姓,次异姓,末同异姓。)【译白】同胞兄弟,不互相进入对方卧室。 嫂子和小叔子相见时,笑不露齿。 男孩、女孩五岁后不在一处睡觉,十岁后不在一起吃饭,不互穿贴身内衣裤。 已出嫁之姊妹,兄弟不入其卧室。 堂姊妹嫂子与小叔不私自相见。 不与五服之外之姊妹私自见面。 抱年幼之妹妹或侄女时,不赤身裸体,不亲嘴。 女子无故不见丈夫之姐夫、妹夫。 丈夫无故不见妻子之姊妹。 女婿到岳家,不入内室。 妾之兄弟不见正妻。 童养媳虽年幼,不与丈夫在一起吃饭。 若非至近亲戚,内人不向来客问候。 若非婚丧大礼,内人也不向来客问候。 摘自《安士全书》欲海回狂:远嫌第二 发布时间:2021-01-07 01:38:21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book/21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