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补格物致知章 内容: 【原文】朱子读古本大学,谓听讼章后,亡失格致一章,因托程子之意,而自作一章,列于贤传〖大学共分十一章。 首章为孔子之言,故称为经。 后十章为曾子对首章经义的阐述,故称为传。 贤传,即指曾子所作的后十章传文〗之内。 当时群议纷然,以为后儒虽贤,然无自补经书之理。 孔子作春秋,如夏五郭公之类,何难增补几字,以成其文。 而终于阙疑者,慎之也。 况朱子所补皆近后人时文之调,不似圣经贤传之体例也。 然知其一,未知其二也。 以鄙意揆之【揆(kui),揣测〗,此章原未亡失。 所谓释格致者,即听讼章是也。 盖天下物理,本无穷尽,进一境,则复有一境。 即以狱讼言之,人第知剖决至当,便为极则。 岂知听讼之外,尚有无讼一著,更为超出其上乎。 夫人格物致知,识得天下之理,件件有最高一著,其于修齐治平,不难矣。 故借听讼一端,以为触类引申之藉,初非即以是为释本末也。 盖此章本重知字,不重本字。 朱子重看偶然用来之本字,而忘却此章专重之知字,故以之为释本末也。 且夫曾子所释者,不过三纲领,八条目耳。 本末既非纲领,又非条目,何必特释。 若本末既释,终始又何不释耶。 今即细玩各传文法,亦自灼然可见。 只因诚意为第一章,故曰所谓诚其意者,特用专释之语。 若以下四章,皆用蝉联之笔矣。 倘专释诚意之前,又加一章所谓致知在格物,则文法乱矣。 经传具在,读书者何不静气一观。 至于第二节此谓知本,及此谓知之至也两句,乃反复咏叹,令人恍然有觉之意,亦非衍阙之文。 【译白】朱子读古本《大学》,认为“听讼”章之后漏失了“格物致知”一章,就依从程子之意,而自作一章,列于贤传之内。 当时人们议论纷纷,认为后儒虽贤,也无自补经书之理。 孔子作《春秋》,如《桓公十四年》中“夏五”之后似有缺字,《庄公二十四年》中“郭公”之后也有脱文之类,以孔子之学识要增补几字,使文句完整,有何困难? 但孔子终究还是保留阙疑,此是何等慎重啊! 况且朱子所补之文都是近代时人行文之腔调,不像圣经贤传之体例。 不过这也只是知其一,不知其二。 以我本人推测,这一章原本并无漏失。 所谓解释格物致知的,就是听讼这一章。 因为天下事物之理,本来就无有穷尽,进入一种境界,则又有一种境界。 就以狱讼来说,人们只知审理案例决断得公平合理便是最高准则。 哪知听讼之外,还有使民无讼这一层更加超出其上呢? 人们通过格物致知,认识到天下万物之理,件件都有更高明的一层,那么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不难了。 所以借听讼一事作为触类旁通推及天下事物之引申。 本来就不是为解释本末的。 其实这一章本着重在知字,不着重本字。 朱子重看文中偶然用来之本字,而忘却了这一章专重之知字,就以为是解释本末的了。 况且曾子所阐释的不过是三纲领、八条目罢了。 本末既不是纲领,又不是条目,何必特别解释。 若本末既要解释,终始又为何不解释呢? 现在即使仔细体味其余各传文法,也自看得明白透彻。 只因诚意为第一章,所以说,“所谓诚其意者”,是特用专释之语法。 及至以下四章,都用蝉联之笔了。 若在专释诚意这一章之前,又加上一章所谓致知在格物,那么文法就乱了。 《大学》的经和传都在,读书之人为何不平心静气仔细看一看呢? 至于第二节,此谓知本,及此谓知之至也两句,是反复咏叹,使人读时有恍然领悟之用意,并不是多余之文。 摘自安士全书《文昌帝君阴骘文》广义节录:补格物致知章 发布时间:2020-12-28 17:03:56 来源:地藏孝亲网 链接:https://www.u29.net/book/1483.html